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鱼峰区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4-09-11 10:54   



  

鱼安委〔2014〕4号  

  

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制定鱼峰区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柳安委〔2014〕3号)已印发,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14年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消防和建筑消防设施、职业卫生、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7个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3各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鱼峰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三、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四、鱼峰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专项整治(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五、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校园以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牵头部门要充分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充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综合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按时按量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牵头单位请于2月28日前将各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报区安委办。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传网格化或邮箱。  

联系电话:3160661,传真:3160661,邮箱:lzyfaj@163.com。  

  

附件:《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柳安委〔2014〕3号)  

  

  

2014年2月24日

  

  

  

  

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网络传输)  

  柳  州  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柳安委〔2014〕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4〕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4年我市组织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消防和建筑消防设施、职业卫生、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铁路交通等10个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请各县(区)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铁路交通4个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三、柳州海事局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四、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专项整治(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六、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七、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综合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各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牵头单位,每季度要将实施专项整治的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4月1日、7月1日、9月30日、12月1日前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自治区安委办。  

联系电话:2812823,传真:2816826,邮箱:lzajxtk@126.com。  

  

附件:  

1. 柳州市2014年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 柳州市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3. 柳州市2014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 柳州市2014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5. 柳州市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6. 柳州市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7. 柳州市2014年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8. 柳州市2014年铁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9. 柳州市201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0.柳州市2014年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政府办。  

抄送: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1:  

      

  柳州市2014年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加大安全投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按照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2.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3.深入开展整顿关闭攻坚战,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关闭任务。  

4.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整治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包括在建矿山、停产矿山、页岩砖厂)、煤矿资源区、尾矿库、地质勘探项目。  

  三、整治重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地下矿山要按规定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深入开展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在减少非法违法事故上取得实效。一是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加强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配合,联合执法,依据矿产资源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是对柳江区思荣锰矿区、融安县泗顶铅锌矿区、融水县永兴煤矿区、柳城县南山木凳煤矿区。二是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治违”工作,重点治理对外包施工队伍“以包代管”、习惯性“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等行为。  

  (三)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以地下矿山局部通风、水害、提升运输以及地采矿山一个矿权多个开采主体,露天采石场一个独立山头多个开采主体、安全距离不足、台阶不规范、“一面墙”无台阶开采、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查单位施工资质、备案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地采矿山要采取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提高提升设备安全可靠性、淘汰非阻燃设备设施、强制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等措施,有效防控火灾、坠罐跑车、中毒窒息、片帮冒顶等事故,有效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继续落实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专业爆破公司爆破等要求,督促指导露天矿山企业加强边坡管理,建立高陡边坡监测监控系统,防止坍塌事故。  

  (四)继续实施尾矿库安全整治。积极推行尾矿库尾矿干排、尾矿充填、尾砂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四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落实、公告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全市尾矿库进行立牌监管。汛期前各有关县要制定尾矿库防汛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继续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尾矿库闭库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2]38号)的要求,对废弃、停用的尾矿库,实行强制闭库处理,并恢复植被。要加快病、险、危库治理,未定安全等级的要组织专家逐一进行确定并督促整改。要督促指导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尾矿库闭库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专项治理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督促地下矿山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情况,期满前3个月应对企业进行换证提醒,对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需按规定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将地采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化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新办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后,方可依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继续推广应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要加大科技投入,在创建本质安全型矿山上下功夫,下大气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的开采方法和技术工艺。组织完成地下矿山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继续推广井下机械化铲装,采用适用的采矿方法,严禁工人在无法进行安全确认的高大采空区里作业;露天矿山在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的基础上强制要求修路上山顶,坚决严厉打击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  

  (七)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整顿关闭矿山的总体部署,抓住有利时机,依法取缔无证开采,按计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整顿关闭任务。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法定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相关监管部门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等矿山依法取缔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等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等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或最低服务年限的;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无固定和合法矿石来源独立选矿厂的尾矿库;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砖瓦用黏土等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八)严格地质勘探安全监管。针对近年地质勘探主体责任不明,以采代探导致事故多发的实际,要加强地质勘查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是地质勘查单位要到勘探项目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备案。二是严格设计审查工作。坑探工程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由市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三是所有地质坑探项目必须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自行施工或委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探矿权人自行组织施工。地质勘查施工单位是勘探项目安全责任主体。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1-3月)。各县(区)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尾矿库逐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每一座小型露天采石场、地采矿山、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报市安全监管局汇总。  

  (二)督促整治阶段(4-9月)。在全面排查整改和治理的基础上,县(区)要督促责任单位组织专家或聘请技术机构制定整改整治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督促责任单位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10-12月)。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或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尾矿库名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详细整治方案,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制定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整治目标分解到所属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突出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推进,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实施挂牌督办,抓好重点整治。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的整改销号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跟踪监督检查,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挂牌督办。  

  (四)加强舆论监督,及时信息反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联合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及司法机关开展督查工作。请各县(区)分别于3月10日前报送实施方案、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到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2:  

  

  柳州市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发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全面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监控系统改造工作;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全面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强化企业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采购贮存销售超规格、超药量及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提高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  

  

  三、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方面  

  (1)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改造工作。  

1.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经辨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督促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等级,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2.全面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改造,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督促企业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改造方案。遵循监控设施服从工艺要求的原则,加快全市涉及氯碱、石油库、溶解乙炔、液氨、酒精、黄磷、氰化钠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改造工作进度,2014年底之前完成全市在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改造工作。  

3.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需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设施,在满足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同时,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改造工作。  

4.严格监控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监控系统改造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对照监控系统改造方案,查验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质量控制、以及试生产期间的装置运行记录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相应的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及时报市、县(区)安监部门。  

5.企业要按照规定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并作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宣传贯彻《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以下简称《十条规定》)。推动《十条规定》列入企业全员教育内容,并将执行的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2. 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导则》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动企业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尽快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3.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强化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2]26号)要求,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2. 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严格危险作业票证制度,认真开展检维修环节安全风险分析,交付检维修前要进行安全条件确认,检维修过程中要加强拆装盲板、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做好安全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尽量避免交叉作业。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档案,明确职责,定期巡查、维护和检测,集中整治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等问题。  

  (二)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储存场所的消防、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整、有效的问题;  

二是超药量、超危险等级储存和超许可范围经营的问题;  

三是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问题;  

四是经营含有违规使用氯酸盐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问题;  

五是采购销售非法、超规格、超药量、未张贴标识码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问题;  

六是没有执行合同管理、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问题;  

七是没有按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问题;  

八是违规给零售经营点配送产品问题;  

九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搬运、守护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十是库区内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烟火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十一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重点整治的内容  

一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问题;  

二是零售经营点存放的产品超过许可限定药量的问题;  

三是零售经营点存在私自设置储存点、运输、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问题;  

四是零售经营点有超许可范围经营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4年2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底前)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广泛的动员和部署,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3-6月)  

各从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具体自查整改方案,落实机构或专人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摸清整治现状。各县区要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  

  (三)督查检查阶段(7-10月)  

市、县区安监部门采用集中检查、突击抽查、督查巡查等方式,对企业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10日)  

全面盘点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管理程序,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结合实际,研究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3.跟踪督查,狠抓落实。要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4.畅通信息,及时通报。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通报各个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12月15日前,将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2823482    邮箱:lzajwhk@163.com。  

  

  

  

附件3:  

      

  柳州市2014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4年,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继续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心,进一步强化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的整治,加强路面秩序监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道路通行秩序明显改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力争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为市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回头看”活动。继续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为重点,认真分析大检查开展以来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对照安全隐患治理台账,深入运输企业、深入实地开展督查,查看前期检查工作是否存在死角、盲区,是否有新的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认真检查是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高危问题罗列清单,是否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是否建立了台账等。认真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建立,安全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二)积极开展重点时期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狠抓春运、清明、五一、国庆、“两会一节”等重点时期的交通安全管理,紧盯“五类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微型面包车),强化路面管控,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整治与告知相结合,提醒驾驶人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推动登记上牌工作顺利进行。  

  (四)集中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针对各县、区摩托车分布情况及交通违法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整治。科学部署警力,采取设点和巡逻的方式,对县城、圩镇、城乡接合部、重要国道、省道等摩托车交通流量大、交通违法严重、事故突出的路段进行定期和突击检查,严格整顿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违法摩托车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等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摩托车搭载3人以上的交通违法,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摩托车交通违法突出的道路、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并注意巩固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常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摩托车违法装载和超员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建文明和谐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措施,做出周密部署。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问题,制定对策,总结工作,组织检查督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对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并举、齐头并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反馈,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以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效果,并及时报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成效、创新形式、开展特色活动等情况。  

      

      

      

附件4:  

      

  柳州市2014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深入解决水上交通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4〕4号)要求,现结合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工作,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柳州市打造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排查通航环境、港口码头、港航企业、船舶、船员等因素,有效整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水上交通秩序,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严防水上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时间  

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砂石船专项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柳州市工信委、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船舶检验局、柳州航道局、柳州市工商局。  

工作内容:三江县、鹿寨县、柳江区等非禁采区在河道采砂许可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全面打击在融安县、融水县、柳城县、柳北区、城中区等禁采区的非法采砂作业行为;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配合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造船厂(点)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擅自从事船舶建造、改装的厂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查处砂石采、运船舶违法行为,严禁无证砂船从事采砂运砂作业,对证照不全,无证运输的船舶要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对拒不停止的,依法从重进行处罚或强制拆解;坚决把好采砂船采砂作业准入关,施行一船(机)一证,严禁为未取得有效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对港口砂石装卸码头的管理,取缔未经许可批准的砂石装卸码头,对未持有合法证书的砂石运输船舶,严禁在其管理的码头装卸作业。  

  (二)开展渡运安全专项整治  

  1.渡口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市公安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利局。  

工作内容:检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指定有关部门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落实公益性渡运的补贴政策,配备充足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检查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检查是否存在渡船航经线路上下旅客站点私设渡口的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各级检查牵头政府应及时报送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负责牵头组织落实问题及隐患的整改和跟踪。  

  2.渡运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柳江县人民政府、柳州市公安局  

工作内容:检查辖区渡船、旅游船船舶安全技术及营运状况;检查渡船、旅游船船员持证及配员情况;检查渡船、旅游船规范航行、作业情况;检查渡船、旅游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情况;检查渡船、旅游船是否按照规定线路规范航行;检查渡口水域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及作业等影响渡船安全航行、靠离泊等行为。  

  3.非运输船舶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市公安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体育局。  

工作要求:检查涉水乡镇农自用船舶登记使用情况;检查渔业船舶、小快艇、游览船舶、体育竞技类船舶登记使用情况;加大对农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小快艇、游览船舶、体育竞技类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逐步规范全市非运输类船舶管理;严厉打击非运输类船舶非法载客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更新辖区内各类非运输船舶登记使用情况,并及时备案建立数据库。  

  (三)开展港航企业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  

工作内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工作要求,对全市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码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码头船舶油污、垃圾回收设施使用维护情况;规范航运公司自有船舶、挂靠船舶及聘用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保障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自有和挂靠船舶落实持证上岗、安全配员以及防污染等措施,及时发现、消除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隐患。  

大检查覆盖率、检查率、隐患整改率均要达到100%,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隐患需由牵头部门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备案,并持续落实跟踪整改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四)开展主城区水域安全监管  

牵头部门:柳州海事局  

配合部门: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柳州市交通局、柳州市旅游局、柳州市安监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体育局、柳州航道局。  

工作内容:依照《柳州市柳江河段主城区水域安全监管方案》(柳政办〔2013〕163号)要求,规范柳州市主城区水域船舶航行和水上活动秩序;对违法入航道漂流和游泳的人员进行处理;依法对违反限时通航、限速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理;对群众性大型涉水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五)航道及其附近碍航设施整治  

牵头单位: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航道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工作内容:清理整顿在航道及其附近、库区水域等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产养殖、捕捞作业、非法淘金以及非法采砂占用主航道、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等行为;整治渔船停泊在航道内阻碍船舶进出港,渔船与渡船争抢渡口码头泊位等隐患,净化通航环境,防范、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六)危险品源头整治  

牵头部门:柳州海事局  

配合部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工作内容:加强对辖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管理,强化危险品船舶、码头、装卸作业现场的监管;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应急反应等情况的检查,防止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和污染事故。  

  (七)水上旅游安全隐患整治  

牵头单位: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旅游局、柳州市安监局  

工作内容:深入排查融水贝江、柳城崖山、“百里柳江”等涉水景区内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检查辖区旅游景点内参与营运的旅游船舶、船员持证情况;打击无证航行、超载、配员不足、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旅游船舶的现场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工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行政区域内水上非法运输行为的规范治理工作,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确保乡镇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各项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专人盯守,同时组织落实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措施。  

柳州海事管局根据法定职责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的合力。  

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体育局、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柳州市旅游局、柳州市安监局、柳州航道局、柳州船检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共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根据本次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和工作机构人员,明确任务,职责。  

  (二)加大安全宣传  

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整治工作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社会水上交通安全守法意识,进一步形成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群众社会监督举报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联合行动  

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难重点,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及时召集配合部门(单位)共商解决。如需市安委会组织协调的,需提前上报市安委会,统一协调处理,务求取得实效。  

  (四)注重总结提升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牵头单位(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及时更新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七、注意事项  

(一)各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在2014年年内对整治内容组织实施整治,具体开展工作的时间和方式自定,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及隐患,需在2014年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安委会。  

(二)各牵头单位(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整治行动总结材料报送至柳州海事局汇总,再统一上报至市安委会(电子版直接发送至邮箱,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再报送)。  

柳州海事局联系电话:0772-2631317。传真:0772-2631321。电子邮箱:GXNL20@163.com。  

  

      

      

附件5:  

      

  柳州市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及《柳州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近期彭清华书记、自治区住建厅及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2014年,要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针对部分企业、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仍严峻的现状,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市政府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控制在指标范围以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二)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制度,着力防范基坑、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及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推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净化建设行业市场,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四)大力提倡和积极开展各级别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年度内鼓励企业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80个,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30个,争创国家1个以上“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断促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由市住建委督促、指导县(区)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指导县域工程项目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施工生产环境,鼓励县域建设项目相互借鉴学习,并争先创优,促进县(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治理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重点内容  

  1. 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方面  

(1)施工和监理企业相关资质、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和履职情况。  

(3)施工和监理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施工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实施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监理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施工企业对督促检查的情况。  

(8)公司、项目、班组在建设项目现场对作业人员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防艾教育”等工作情况。  

  2. 实体防护方面  

  (1)预防高处坠落方面  

重点检查项目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临边、洞口防护情况;脚手架架体内封闭情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设置情况。  

  (2)预防施工坍塌方面  

重点是预防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卸料平台坍塌引起的坍塌事故。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和高大模板支架进行施工;检查塔吊用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体系,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构造措施,检查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是否采用钢管搭设,构造是否合理。  

  (3)预防起重机械事故方面  

重点是预防塔吊、施工升降机倒塌事故和物料提升机引起的各类事故。重点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是否经检测合格,是否经过登记备案,附墙和顶升是否经过验收;检查物料提升机是否进行了“一视频两联动”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4)预防物体打击方面  

重点检查脚手架外立网防护是否严密,脚手板是否满铺,脚手板上是否乱堆杂物;出入口的防护棚、钢筋加工棚尺寸是否符合高处坠落半径要求;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架子工上岗前是否经过教育,工作袋是否整理规范;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  

  (5)预防工地火灾方面  

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的外墙安全网、施工用电、活动板房、易燃材料堆积处、楼层临时消防箱等方面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及二层机构为成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科。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3月底前,通过召开动员会,号召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广泛开展施工安全文明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各施工项目部,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  

4月至7月,各施工企业按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广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分阶段实施专项治理工作。查找隐患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执法检查阶段  

8月至10月,市住建委将牵头市质安处,分阶段、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纠情况。市住建委也将适时组织开展市辖六县项目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整改不力的,要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各项目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  

11月上旬,市住建委将结合全年安全生产状况,在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例会中进行总结和推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果,找出整治工作中不足,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建立长效的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扎实推进,落实整治。各县(区)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握好一个中心,五个重点内容”。一个中心,就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防范事故为中心。五个重点内容是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和火灾防治等五类事故为重点。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工作的进度和状况。同时,要把专项隐患整治、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日常安全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隐患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反馈。专项整治期间,各施工企业要与市住建委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制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有关情况,以便市住建委指导全市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信息反馈方面,市内各施工企业要及时总结,分别于8月5日、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执行情况或总结报市质安处;市质安处分别于8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住建委。  

  

  

附件6:  

  

  柳州市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使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和使用管理水平水平明显提高,继续保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良好的态势。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三、专项整治重点  

1.重点检查场所  

各类会议会场、会议活动场所、接待宾馆、饭店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各类游乐场所、公园、风景区、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和电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要集中精力,认真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人员对上述重点区域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彻底整改的,坚决从严处理,停止使用或查封。  

2.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的特种设备  

(1)A级锅炉及活动场所、宾馆饭店的锅炉。  

(2)化工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氨、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医用氧舱;液氯气瓶等。  

(3)所有会议、宾馆饭店、购物中心、物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和自动扶梯。  

(4)全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景点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2)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特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以企业自查为主,各级质监部门逐级检查的方式进行。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和检查,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责令限期整改。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制定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2-3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三)检查整治阶段(4-9月)。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中力量治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土制特种设备及证件手续不全、超期不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等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四)整改复查阶段(10-12月)。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全面复查。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停止运行的要坚决停止运行;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执法;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讲政治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要按照市局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周密安排部署,发挥协管员的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擅自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对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严重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质监、安监、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重大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警示广大消费者。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投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加强整治材料收集和政务信息的报送。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注意做好检查记录、特种设备档案的收集及活动信息的制作和报送反馈,如有重大案情及时上报,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附件7:  

  

  柳州市2014年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自治区、柳州市有关领导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排查安全隐患、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平安柳州建设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我市社会的安全稳定,为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和2014年学校中考、高考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证全年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市综治委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学校以及周边范围内集中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涉及的治安、交通、食品、建筑物、消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通过破获一批涉校、涉生的治安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最大程度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不断促进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的治安防控,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排查校园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确保2014年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全市中小学校中考、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全年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秩序的和谐稳定。通过专项整治,努力达到学校“案件事故少,内部秩序好,校园安全稳定,师生家长满意”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专项部署,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5月31日)。本阶段由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工作方案中附件《柳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检查项目》的要求,根据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认真进行研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做好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针对学校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辖区教育局。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学校、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能够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和能够化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在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工作成果由辖区教育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因为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是因为复杂原因难于化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将原因上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部门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在本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安委办的指导和成员单位的配合下,统筹兼顾、区分好轻重缓急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县、区(新区)所属学校由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完成以上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务必于3月25日前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辖区教育局;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所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在4月15日前上报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县区综治办。各县、区综治办在学校开展自查自纠阶段,要加强领导,协调综治成员单位指导辖区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督查指导工作。市综治办在本阶段,将组织力量到部分县、区教育部门、学校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20日)。市、县区两级综治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所在辖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学校、幼儿园上报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制定好具体的集中整治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侵害校园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校园周边存在的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涉及治安管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纠正;对于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存在的出售封建迷信用品、色情音像制品和书报刊、仿真刀枪以及各种违章摆卖、占道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和坚决取缔。要通过严厉的专项整治,有效解决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影响到治安、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的问题,实现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维护好学校的和谐稳定。各成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和报道,营造全民关注教育、关注孩子健康成长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整治总结阶段(10月20日至30日)。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协调和材料收集、情况汇总工作。各综治成员单位、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林炜、李贵雄、吴伟;联系电话:2815914;邮箱:lw620827@163.com)。  

  (四)整治验收阶段(11月1日至30日)。本阶段,市、县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校园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和幼儿园,建议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对经过整改以后仍然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其办学资格。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综治办要把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作为2014年综治工作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来抓好,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形成工作合力,让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的“八条措施”,结合当前全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护校安园”专项行动要求,对侵扰学校师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要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积极推进校园技防系统建设达标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是在学生上学、放学和幼儿到园、离园等重点时段、接点和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部位,要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严防治安突发性事件发生。要加强对有危害社会倾向的高危人群进行排查管控,加强对长期违法缠访闹访的人员、情绪和行为偏执人员、对社会极端不满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学校周边突发事件的发生。在5月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一次校园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收缴工作,通过严查涉枪涉爆、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为突破口,指导学校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各级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网吧、电子游戏室等违法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明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取缔和处罚学校周边流动小商贩、小食品店、饮食摊点出售给师生和其他群众的添加有色素、过期和变质的食品等各种违法经营、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行为,规范管理好校园周边的商业网点,共同维护好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完善设施设备,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的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的违法现象。防止学生乘坐超速、超载、超员车辆,导致危及生命安全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化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出入平安。  

  (七)各级民政、残联、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重大社会危害隐患的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因为精神病人而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故发生。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饮食摊点出售食品的质量检查,对出售有质量问题的“黑心商贩”,要依法严厉处罚。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要按照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精神,及时解决学校、幼儿园配备安全协管员和协管员保安装备以及技防系统建设达标工作所需经费。  

  (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完成所有校园大门、防护围墙等基础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已经到来的雨季汛期,要积极组织校园建筑物安全的巡查,指导学校加强对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避免学校建筑物倒塌伤人事件的发生。  

  (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已经发生的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案件,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法官进校园”活动,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工作。  

  (十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主动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进一步加大“平安校园”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法制,弘扬社会正气,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学校安全,关注学生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十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指导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对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并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认真分析其性质和成因,找准症结所在,向相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内部的安全管理,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内部保卫工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推动校车试点工作的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针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存在有安全隐患、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该整改的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要帮助民办学校、幼儿园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办学机构,要迅速摸清底数、建立基本台账,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共同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2014年中考、高考期间,市招生考试院、各涉考学校和单位要提前做好迎考的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要特别针对可能影响到考试的校园建筑物安全、食品安全、保密工作安全进行严格的排查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任务  

  1规范校园周边经营秩序。取缔校园周边以内无证经营的小餐馆、饮食流动摊点、“小饭桌”、杂货摊点等,禁止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等进行集中检查,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由工商局、卫生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配合完成)。  

  2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清理整顿校园周边以内的音像书刊点,规范经营业主的经营行为,依法查缴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重点取缔学校周边以内的网吧、音像厅、歌舞厅、彩票投注点(由文化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工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公安局配合完成)。  

  3整顿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重点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及各类安全设施,落实专人维持交通秩序;大力整治“黑校车”、“黑出租”、“黑摩的”及各种非法营运车辆;清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对校园周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类危害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教学秩序的案件(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教育部门配合完成)。  

  4整顿校园及周边建筑设施和环境卫生。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生产、经营和存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查处校园周边区域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乱摆乱占等行为;加大对校园周边区域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的查处力度,为6月份的中考和高考,为中小学、幼儿园创造安宁、和谐的外部环境(由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教育局配合完成)。  

  5加强校园内部和周边安全管理。重点解决学生宿舍、食堂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情况,落实寄宿制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校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负责,市、县区公安局、建设局、卫生局、司法局、团市委配合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把学校的安全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县、区综治办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市综治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督促工作组,适时开展检查督查,对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长效管理制度,使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五)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级学校要认真总结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专项行动的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全市性的经验做法,指导推动工作的全面发展。  

      

附件:柳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  

动主要检查项目  

  

      

  

  

  

附件:  

  

  柳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检查项目  

      

      一、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  

1.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设置有专门机构和落实专职人员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校(园)长、书记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明确有一位副校(园)长分管安全工作,有无专职门卫(保卫)人员。  

    (二)制度建设(下列各项检查应有正式文件佐证)  

3.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  

4.是否明确了“一岗双责”的岗位责任制度,各工作岗位是否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制定的工作制度是否得到了认真执行;  

5.有无安全工作会议(例会)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6.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校园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并严格执行学校保卫(门岗)的值班制度和校园内的治安巡逻制度,是否设置有保证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履行工作责任的有效监督制度;  

7.有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是否上墙和得到认真执行;  

8.有无实验室安全操作规定,制度是否上墙和得到认真执行;  

9.有无体育运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0.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及其他集体性校外活动,是否有保证学生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工作预案,必要的备案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1.学生集中上下楼道时,有无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女生宿舍是否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2.校园网络能否做到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煽动情绪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13.有无事故处理和及时报告制度,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4.是否严格执行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5.有无社会、家长共同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位一体”机制;  

16.有无严格的家长接送幼儿、儿童制度并认真执行;  

17.有无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8.有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得到认真执行。  

     (三)安全教育  

19.安全法制教育课程的课时安排是否得到落实,安全知识的教育内容是否充实,形式是否有效;  

20.是否认真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1.是否开展过学生楼道疏散、火场逃生、安全自救演练,师生能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技能;  

22.师生是否了解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3.对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习惯不良的学生有无专门的帮教措施。  

   (四)建筑物、设施设备、消防安全  

24.校园建筑物的楼梯、走廊、护栏和体育设施器材、玩教具、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床具(特别是双层床具的上层)、学生寝室安装的电(气)热水器、电风扇等是否符合国家的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的强制性要求;  

25.学校建筑物的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保证了安全和畅通,照明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和受损时能否及时维修,避雷防雷设施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  

26.校园内是否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和其它校园建筑设施(围墙和门窗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女生宿舍是否执行了封闭管理;  

27.学校食堂、小卖部建筑、设备与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  

28.校园建筑物内的电器电路、道路的照明电路及其他电器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  

29.学校的燃气热水管道、用具是否做到定期检查,防止泄漏的措施是否完善;  

30.学校的取暖设施是否安全、有无相应安全措施;  

31.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更换;  

32.实验室保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或危化品是否有专人保管,按照规定做到专门存放;  

33.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五)卫生及健康管理  

34.检查学校医务室医务人员有无从业资格,校医室存放的药品是否还在保质期内且安全有效;  

35.学校小卖部或食堂出售的食品,在购买、运输、储存和加工环节中是否执行了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卫生符合标准,食堂提供的饭菜是否坚持试尝和留样制度;  

36.食堂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  

37.食堂是否执行严格的定期消毒制度;  

38.校园内的水源是否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学校是否向师生提供开水为饮用水;  

39.学校、幼儿园是否制定有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40.是否做到学生定期体检。  

  (六)交通安全  

41.学校、幼儿园是否经常性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是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经常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工作管理,自备校车和其他校内车辆有无定期保养、维护等保证行车安全的规定;  

42.学校租用的校外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是否具有合法手续和符合安全要求;租用车辆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的所有权人或出租单位是否具备公司客运资质;  

43.学校、幼儿园的交通安全乘车管理,是否做到校车自觉不超载,学生不上超载车。  

    二、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  

    (一)民办学校(园)  

44.有无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5.对各类违规办学的学校,教育部门是否有督促限期整改的有效措施。  

  (二)教职工管理  

46.学校、幼儿园现有的教职工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资格要求,有无精神病和传染病史,有无“两劳”释放人员及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曾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47.新录用(聘任)教职工(包含临时人员)时,是否严格执行了准入制度和用人标准;  

48.是否有妥善安置不适合仍然留在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职工离开岗位,另行安置工作的措施;  

49.学校、幼儿园是否制定有对教职工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是否存在有经常体罚、辱骂学生的教职工。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的安全环境  

  (一)交通安全秩序    

50.校园周边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警示标志、学校门前的斑马线、红绿灯、减速带);  

51.上下校期间是否有专人维持学校门前的交通秩序(交通高峰期交通易堵塞学校周边有交警疏导、值守,其余学校有学校组织的疏导)。  

  (二)违章和危险建筑、违法经营危险品摊点  

52.校园周边有无各种违章及易倒、易塌的危险建筑;  

53.紧急疏散通道是否安全、能有效使用,周边有无生产、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房屋、摊点。  

  (三)违法经营的营业场所  

54.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有无违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室;  

55.学校周边有无非法经营的报刊点、音像摊点、小卖部、饮食摊点、娱乐场所等,有无出售“三无”、腐败变质、过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用品、色情音像制品和书报刊、仿真刀枪等物品。

  (四)治安报警机制  

56.学校周边是否设置有报警点,接警、出警是否做到及时、准确;  

57.学校周边重点部位有无定期或不定期的巡逻制度,看到警察、警车和警灯的“三见率”是否有所提高;  

58.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严肃查处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的案件  

59.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的治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得到及时立案,快侦快破;  

60.对破获的案件是否依法做到从重从快惩处;  

61.公安机关是否能够做到及时、有效打击滋扰校园、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少年儿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流氓恶势力,防范学生被侵害、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治安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8:  

  

  柳州市2014年铁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铁路安全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4〕4号)精神,积极应对铁路运输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给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带来的新压力,大幅度减少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铁路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结合我市铁路安全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深入地开展铁路路外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活动,促进我市铁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对路外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排查和治理,主要包括: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等。  

2.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1)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3.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4.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作业。  

5.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6.在铁路桥梁跨越出河道上下游各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7.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  

8.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水面航标的设置。  

9.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的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的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0.铁路线路两侧架设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通信、信号等塔(杆);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中午、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11.对铁路线路两侧架设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电力铁塔(杆);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攀爬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12.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各类施工作业;路外施工企业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违法行为。  

13.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通信信号、电气化等行车设备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具体安全隐患  

  (一)铁路线路安全方面  

1.鹿寨县中渡镇水厂位于中渡隧道进口右侧,离铁路征地红线外,面积约1200平米,常年抽取地下水,危及铁路线路安全。  

2.衡柳铁路鹿寨北至青茅站间K479+400~K480+200线路左侧建有多个矿粉厂,其中柳州市钜壁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鲲展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粉厂距离铁路路堤坡脚仅。矿粉厂在粉碎矿石、装载矿粉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严重污染电气化铁路设备设施。  

  (二)铁路运营安全方面  

1.对防护栅栏人为开口进行整治。重点是对黔桂线金城江至柳州段防护网被人为开口进行整治,对防护网被人为开口的,要限期恢复,并加强日常监管。  

2.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及通过的行为进行整治。对行人穿越铁路较多,学生在铁路线路上玩耍,农民在非法小道口附近堆积甘蔗装车、侵限铁路等易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现象,要加强日常巡逻和宣传。  

3.整治铁路专用无线频率受外界干扰的情况。建议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合铁路通信单位对影响铁路的外界不明干扰信号进行积极测试、查找;对确定的干扰,督促相关单位在限定时间予以清除,尤其是对原与中国移动共用的900MHz频率。  

4.整治盗(割)铁路限界外光电缆行为。对盗割光电缆、野蛮施工挖断电缆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铁路部门与地方联合,大力宣传铁路专用光电缆重要性。  

      

      

      

      

      

附件9:  

      

  柳州市201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通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力整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4、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6、网吧;  

7、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8、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中专院校;  

9、大型展览馆、体育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10、全市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投入使用前未按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的人员密集场所;  

2、消火栓状况和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3、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9、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三、专项整治的组织及实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暨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3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治理、督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3月1日至3月15日)。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另行下文),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督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小组,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将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督促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设有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要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开展本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六落实”,即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严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联合检查治理(3月16日至8月25日)。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旅游、安监、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检查组实施专项整治。认真排查和梳理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商场和集贸市场等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立即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三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整治,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辖区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相关部门的整改责任,并督促单位按照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实现全程监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依据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关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律停业整顿”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督查验收(8月26日至10月31日)。联合检查治理结束后,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各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10月25日前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以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件关乎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大事来抓。坚决克服畏难和侥幸心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务必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二)创新模式,提高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宣传、贯彻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宣贯工作,通过采取广泛宣传,组织设有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促使其树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档案,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其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加大宣传,促进成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促进隐患的整改。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专项整治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  

附件10:  

  

  柳州市2014年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监安健〔2013〕37号)和《柳州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密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切实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通过专项整治,全市所有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达到自治区规定要求,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70%以上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标准要求。  

  二、整治范围  

1.全市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非煤矿山、机械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  

2.全市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3.前两年专项整治中的未达标企业。  

  三、整治重点  

1.是否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3.是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定期报告及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对检测不合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有效整治;  

4.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申报;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专题管理培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是否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7.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是否取得相关认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8.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是否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工作场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  

10.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是否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格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11.职业病危害工作岗位是否配有通风、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12.用人单位是否与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得到的待遇等;  

13.水泥制造企业是否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是否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是否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新建项目是否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  

14.石材加工企业是否全部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是否安装抽尘装置。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月至11月30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3月)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对本辖区所有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行业(领域)汇总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并于3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市安委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自查表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对照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到位。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检查督查阶段(4月-9月)  

从4月份开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5月底前没有达到防尘治理要求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限期整改。  

9月30日前,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进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对整治不力,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到9月底,仍然没有达到治理要求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集中整治期间,自治区将组织各市交叉检查,重点检查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整治落实情况,市安委办也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对专项治理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实施重点督查检查。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进行认真总结,10月10日前,各县(区)将拟关闭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名单报市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实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是全面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动员部署治理工作,紧紧围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执法检查等中心任务,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做到日常工作和治理工作两不误。  

  (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要突出原材料使用、工艺布局、生产和存在粉尘、高毒物质场所等治理重点。督促企业通过改变原材料、工艺流程和布局,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管理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实现治理目标。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认真总结,建立机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工作机制,逐步推动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好转。各县(区)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2832837    邮箱:lzajzak@163.com。  

  

附表: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  

附表  

  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地址

  

职业危害类别

一般□   较重□   严重□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生产规模

  

主要原辅料、产品

  

主要生产工艺

  

职业病危害

因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在岗职工

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

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女工数

  

职业危害

因素检测

未检测□,未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相关指标:均不超标□部分超标□均超标□)

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  人 岗中  人 离岗  人 疑似职业病人  

职业病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整治情况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1.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2.是否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警示与告知制度、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4.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二、职业卫生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三、危害申报

1.是否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材料和设备管理

1.是否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是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是否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水泥制造企业

是否存在国发[2010]7号规定的水泥行业淘汰的落后产能。

  

  

是否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

  

  

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是否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

  

  

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是否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

  

  

水泥制造新建项目是否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

  

  

5.石材加工企业

是否全部采用湿法加工工艺。

  

  

工艺质量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是否安装抽尘装置。

  

  

五、工作场所管理

1.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

  

  

2.是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定期报告及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是否进行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4.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发现工作场所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是否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才重新作业。

  

  

六、告知管理

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识

  

2.劳动合同中是否载明并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

  

  

七、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是否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是否正常使用防护设备、是否有效运转,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防护设施情况。

  

  

3.是否为劳动者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4.是否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与更新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健康监护

1.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

  

  

2.是否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如实、无偿为离开单位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5.是否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及时向卫生、安监部门报告,发现确诊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向人社部门报告。

  

  

7.是否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8.是否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备注:1、国发[2010]7号规定的水泥行业淘汰的落后产能:2010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2、已关停的企业不列入排查范围。  

3、异型石材加工主要分布在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和粉体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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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

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鱼峰区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鱼安委〔2014〕4号  

  

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制定鱼峰区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柳安委〔2014〕3号)已印发,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14年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消防和建筑消防设施、职业卫生、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7个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3各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鱼峰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三、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四、鱼峰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专项整治(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五、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校园以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牵头部门要充分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充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综合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按时按量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牵头单位请于2月28日前将各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报区安委办。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传网格化或邮箱。  

联系电话:3160661,传真:3160661,邮箱:lzyfaj@163.com。  

  

附件:《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柳安委〔2014〕3号)  

  

  

2014年2月24日

  

  

  

  

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网络传输)  

  柳  州  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柳安委〔2014〕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4〕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4年我市组织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消防和建筑消防设施、职业卫生、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铁路交通等10个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请各县(区)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铁路交通4个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三、柳州海事局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四、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专项整治(含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六、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七、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综合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各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牵头单位,每季度要将实施专项整治的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4月1日、7月1日、9月30日、12月1日前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自治区安委办。  

联系电话:2812823,传真:2816826,邮箱:lzajxtk@126.com。  

  

附件:  

1. 柳州市2014年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 柳州市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3. 柳州市2014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 柳州市2014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5. 柳州市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6. 柳州市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7. 柳州市2014年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8. 柳州市2014年铁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9. 柳州市201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0.柳州市2014年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政府办。  

抄送: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1:  

      

  柳州市2014年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加大安全投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按照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2.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3.深入开展整顿关闭攻坚战,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关闭任务。  

4.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整治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包括在建矿山、停产矿山、页岩砖厂)、煤矿资源区、尾矿库、地质勘探项目。  

  三、整治重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地下矿山要按规定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深入开展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在减少非法违法事故上取得实效。一是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加强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配合,联合执法,依据矿产资源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是对柳江区思荣锰矿区、融安县泗顶铅锌矿区、融水县永兴煤矿区、柳城县南山木凳煤矿区。二是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治违”工作,重点治理对外包施工队伍“以包代管”、习惯性“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等行为。  

  (三)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以地下矿山局部通风、水害、提升运输以及地采矿山一个矿权多个开采主体,露天采石场一个独立山头多个开采主体、安全距离不足、台阶不规范、“一面墙”无台阶开采、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查单位施工资质、备案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地采矿山要采取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提高提升设备安全可靠性、淘汰非阻燃设备设施、强制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等措施,有效防控火灾、坠罐跑车、中毒窒息、片帮冒顶等事故,有效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继续落实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专业爆破公司爆破等要求,督促指导露天矿山企业加强边坡管理,建立高陡边坡监测监控系统,防止坍塌事故。  

  (四)继续实施尾矿库安全整治。积极推行尾矿库尾矿干排、尾矿充填、尾砂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四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落实、公告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全市尾矿库进行立牌监管。汛期前各有关县要制定尾矿库防汛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继续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尾矿库闭库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2]38号)的要求,对废弃、停用的尾矿库,实行强制闭库处理,并恢复植被。要加快病、险、危库治理,未定安全等级的要组织专家逐一进行确定并督促整改。要督促指导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尾矿库闭库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专项治理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督促地下矿山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情况,期满前3个月应对企业进行换证提醒,对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需按规定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将地采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化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新办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后,方可依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继续推广应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要加大科技投入,在创建本质安全型矿山上下功夫,下大气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的开采方法和技术工艺。组织完成地下矿山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继续推广井下机械化铲装,采用适用的采矿方法,严禁工人在无法进行安全确认的高大采空区里作业;露天矿山在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的基础上强制要求修路上山顶,坚决严厉打击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  

  (七)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整顿关闭矿山的总体部署,抓住有利时机,依法取缔无证开采,按计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整顿关闭任务。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法定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相关监管部门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等矿山依法取缔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等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等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或最低服务年限的;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无固定和合法矿石来源独立选矿厂的尾矿库;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砖瓦用黏土等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八)严格地质勘探安全监管。针对近年地质勘探主体责任不明,以采代探导致事故多发的实际,要加强地质勘查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是地质勘查单位要到勘探项目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备案。二是严格设计审查工作。坑探工程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由市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三是所有地质坑探项目必须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自行施工或委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探矿权人自行组织施工。地质勘查施工单位是勘探项目安全责任主体。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1-3月)。各县(区)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尾矿库逐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每一座小型露天采石场、地采矿山、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报市安全监管局汇总。  

  (二)督促整治阶段(4-9月)。在全面排查整改和治理的基础上,县(区)要督促责任单位组织专家或聘请技术机构制定整改整治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督促责任单位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10-12月)。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或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尾矿库名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详细整治方案,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制定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整治目标分解到所属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突出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推进,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实施挂牌督办,抓好重点整治。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的整改销号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跟踪监督检查,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挂牌督办。  

  (四)加强舆论监督,及时信息反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联合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及司法机关开展督查工作。请各县(区)分别于3月10日前报送实施方案、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到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2:  

  

  柳州市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发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全面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监控系统改造工作;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全面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强化企业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采购贮存销售超规格、超药量及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提高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  

  

  三、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方面  

  (1)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改造工作。  

1.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经辨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督促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等级,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2.全面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改造,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督促企业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改造方案。遵循监控设施服从工艺要求的原则,加快全市涉及氯碱、石油库、溶解乙炔、液氨、酒精、黄磷、氰化钠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改造工作进度,2014年底之前完成全市在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改造工作。  

3.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需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设施,在满足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同时,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改造工作。  

4.严格监控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监控系统改造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对照监控系统改造方案,查验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质量控制、以及试生产期间的装置运行记录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相应的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及时报市、县(区)安监部门。  

5.企业要按照规定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并作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宣传贯彻《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以下简称《十条规定》)。推动《十条规定》列入企业全员教育内容,并将执行的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2. 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导则》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动企业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尽快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3.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强化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2]26号)要求,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2. 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严格危险作业票证制度,认真开展检维修环节安全风险分析,交付检维修前要进行安全条件确认,检维修过程中要加强拆装盲板、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做好安全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尽量避免交叉作业。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档案,明确职责,定期巡查、维护和检测,集中整治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等问题。  

  (二)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储存场所的消防、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整、有效的问题;  

二是超药量、超危险等级储存和超许可范围经营的问题;  

三是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问题;  

四是经营含有违规使用氯酸盐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问题;  

五是采购销售非法、超规格、超药量、未张贴标识码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问题;  

六是没有执行合同管理、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问题;  

七是没有按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问题;  

八是违规给零售经营点配送产品问题;  

九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搬运、守护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十是库区内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烟火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十一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重点整治的内容  

一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问题;  

二是零售经营点存放的产品超过许可限定药量的问题;  

三是零售经营点存在私自设置储存点、运输、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问题;  

四是零售经营点有超许可范围经营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4年2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底前)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广泛的动员和部署,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3-6月)  

各从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具体自查整改方案,落实机构或专人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摸清整治现状。各县区要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  

  (三)督查检查阶段(7-10月)  

市、县区安监部门采用集中检查、突击抽查、督查巡查等方式,对企业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10日)  

全面盘点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管理程序,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结合实际,研究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3.跟踪督查,狠抓落实。要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4.畅通信息,及时通报。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通报各个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12月15日前,将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2823482    邮箱:lzajwhk@163.com。  

  

  

  

附件3:  

      

  柳州市2014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4年,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继续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心,进一步强化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的整治,加强路面秩序监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道路通行秩序明显改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力争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为市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回头看”活动。继续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为重点,认真分析大检查开展以来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对照安全隐患治理台账,深入运输企业、深入实地开展督查,查看前期检查工作是否存在死角、盲区,是否有新的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认真检查是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高危问题罗列清单,是否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是否建立了台账等。认真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建立,安全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二)积极开展重点时期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狠抓春运、清明、五一、国庆、“两会一节”等重点时期的交通安全管理,紧盯“五类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微型面包车),强化路面管控,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整治与告知相结合,提醒驾驶人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推动登记上牌工作顺利进行。  

  (四)集中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针对各县、区摩托车分布情况及交通违法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整治。科学部署警力,采取设点和巡逻的方式,对县城、圩镇、城乡接合部、重要国道、省道等摩托车交通流量大、交通违法严重、事故突出的路段进行定期和突击检查,严格整顿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违法摩托车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等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摩托车搭载3人以上的交通违法,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摩托车交通违法突出的道路、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并注意巩固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常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摩托车违法装载和超员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建文明和谐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措施,做出周密部署。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问题,制定对策,总结工作,组织检查督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对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并举、齐头并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反馈,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以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效果,并及时报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成效、创新形式、开展特色活动等情况。  

      

      

      

附件4:  

      

  柳州市2014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深入解决水上交通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4〕4号)要求,现结合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工作,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柳州市打造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排查通航环境、港口码头、港航企业、船舶、船员等因素,有效整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水上交通秩序,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严防水上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时间  

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砂石船专项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柳州市工信委、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船舶检验局、柳州航道局、柳州市工商局。  

工作内容:三江县、鹿寨县、柳江区等非禁采区在河道采砂许可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全面打击在融安县、融水县、柳城县、柳北区、城中区等禁采区的非法采砂作业行为;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配合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造船厂(点)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擅自从事船舶建造、改装的厂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查处砂石采、运船舶违法行为,严禁无证砂船从事采砂运砂作业,对证照不全,无证运输的船舶要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对拒不停止的,依法从重进行处罚或强制拆解;坚决把好采砂船采砂作业准入关,施行一船(机)一证,严禁为未取得有效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对港口砂石装卸码头的管理,取缔未经许可批准的砂石装卸码头,对未持有合法证书的砂石运输船舶,严禁在其管理的码头装卸作业。  

  (二)开展渡运安全专项整治  

  1.渡口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市公安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利局。  

工作内容:检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指定有关部门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落实公益性渡运的补贴政策,配备充足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检查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检查是否存在渡船航经线路上下旅客站点私设渡口的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各级检查牵头政府应及时报送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负责牵头组织落实问题及隐患的整改和跟踪。  

  2.渡运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柳江县人民政府、柳州市公安局  

工作内容:检查辖区渡船、旅游船船舶安全技术及营运状况;检查渡船、旅游船船员持证及配员情况;检查渡船、旅游船规范航行、作业情况;检查渡船、旅游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情况;检查渡船、旅游船是否按照规定线路规范航行;检查渡口水域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及作业等影响渡船安全航行、靠离泊等行为。  

  3.非运输船舶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市公安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体育局。  

工作要求:检查涉水乡镇农自用船舶登记使用情况;检查渔业船舶、小快艇、游览船舶、体育竞技类船舶登记使用情况;加大对农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小快艇、游览船舶、体育竞技类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逐步规范全市非运输类船舶管理;严厉打击非运输类船舶非法载客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更新辖区内各类非运输船舶登记使用情况,并及时备案建立数据库。  

  (三)开展港航企业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  

工作内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工作要求,对全市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码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码头船舶油污、垃圾回收设施使用维护情况;规范航运公司自有船舶、挂靠船舶及聘用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保障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自有和挂靠船舶落实持证上岗、安全配员以及防污染等措施,及时发现、消除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隐患。  

大检查覆盖率、检查率、隐患整改率均要达到100%,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隐患需由牵头部门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备案,并持续落实跟踪整改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四)开展主城区水域安全监管  

牵头部门:柳州海事局  

配合部门: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柳州市交通局、柳州市旅游局、柳州市安监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体育局、柳州航道局。  

工作内容:依照《柳州市柳江河段主城区水域安全监管方案》(柳政办〔2013〕163号)要求,规范柳州市主城区水域船舶航行和水上活动秩序;对违法入航道漂流和游泳的人员进行处理;依法对违反限时通航、限速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理;对群众性大型涉水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五)航道及其附近碍航设施整治  

牵头单位:三江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航道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海事局、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工作内容:清理整顿在航道及其附近、库区水域等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产养殖、捕捞作业、非法淘金以及非法采砂占用主航道、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等行为;整治渔船停泊在航道内阻碍船舶进出港,渔船与渡船争抢渡口码头泊位等隐患,净化通航环境,防范、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六)危险品源头整治  

牵头部门:柳州海事局  

配合部门: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工作内容:加强对辖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管理,强化危险品船舶、码头、装卸作业现场的监管;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应急反应等情况的检查,防止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和污染事故。  

  (七)水上旅游安全隐患整治  

牵头单位:融水县人民政府、柳城县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旅游局、柳州市安监局  

工作内容:深入排查融水贝江、柳城崖山、“百里柳江”等涉水景区内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检查辖区旅游景点内参与营运的旅游船舶、船员持证情况;打击无证航行、超载、配员不足、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旅游船舶的现场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工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行政区域内水上非法运输行为的规范治理工作,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确保乡镇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各项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专人盯守,同时组织落实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措施。  

柳州海事管局根据法定职责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的合力。  

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水利局、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体育局、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柳州市旅游局、柳州市安监局、柳州航道局、柳州船检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共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根据本次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和工作机构人员,明确任务,职责。  

  (二)加大安全宣传  

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整治工作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社会水上交通安全守法意识,进一步形成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群众社会监督举报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联合行动  

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难重点,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及时召集配合部门(单位)共商解决。如需市安委会组织协调的,需提前上报市安委会,统一协调处理,务求取得实效。  

  (四)注重总结提升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牵头单位(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及时更新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七、注意事项  

(一)各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在2014年年内对整治内容组织实施整治,具体开展工作的时间和方式自定,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及隐患,需在2014年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安委会。  

(二)各牵头单位(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整治行动总结材料报送至柳州海事局汇总,再统一上报至市安委会(电子版直接发送至邮箱,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再报送)。  

柳州海事局联系电话:0772-2631317。传真:0772-2631321。电子邮箱:GXNL20@163.com。  

  

      

      

附件5:  

      

  柳州市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及《柳州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近期彭清华书记、自治区住建厅及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2014年,要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针对部分企业、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仍严峻的现状,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市政府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控制在指标范围以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二)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制度,着力防范基坑、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及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推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净化建设行业市场,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四)大力提倡和积极开展各级别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年度内鼓励企业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80个,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30个,争创国家1个以上“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断促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由市住建委督促、指导县(区)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指导县域工程项目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施工生产环境,鼓励县域建设项目相互借鉴学习,并争先创优,促进县(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治理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重点内容  

  1. 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方面  

(1)施工和监理企业相关资质、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和履职情况。  

(3)施工和监理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施工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实施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监理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施工企业对督促检查的情况。  

(8)公司、项目、班组在建设项目现场对作业人员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防艾教育”等工作情况。  

  2. 实体防护方面  

  (1)预防高处坠落方面  

重点检查项目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临边、洞口防护情况;脚手架架体内封闭情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设置情况。  

  (2)预防施工坍塌方面  

重点是预防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卸料平台坍塌引起的坍塌事故。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和高大模板支架进行施工;检查塔吊用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体系,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构造措施,检查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是否采用钢管搭设,构造是否合理。  

  (3)预防起重机械事故方面  

重点是预防塔吊、施工升降机倒塌事故和物料提升机引起的各类事故。重点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是否经检测合格,是否经过登记备案,附墙和顶升是否经过验收;检查物料提升机是否进行了“一视频两联动”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4)预防物体打击方面  

重点检查脚手架外立网防护是否严密,脚手板是否满铺,脚手板上是否乱堆杂物;出入口的防护棚、钢筋加工棚尺寸是否符合高处坠落半径要求;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架子工上岗前是否经过教育,工作袋是否整理规范;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  

  (5)预防工地火灾方面  

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的外墙安全网、施工用电、活动板房、易燃材料堆积处、楼层临时消防箱等方面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及二层机构为成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科。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3月底前,通过召开动员会,号召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广泛开展施工安全文明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各施工项目部,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  

4月至7月,各施工企业按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广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分阶段实施专项治理工作。查找隐患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执法检查阶段  

8月至10月,市住建委将牵头市质安处,分阶段、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纠情况。市住建委也将适时组织开展市辖六县项目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整改不力的,要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各项目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  

11月上旬,市住建委将结合全年安全生产状况,在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例会中进行总结和推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果,找出整治工作中不足,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建立长效的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扎实推进,落实整治。各县(区)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握好一个中心,五个重点内容”。一个中心,就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防范事故为中心。五个重点内容是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和火灾防治等五类事故为重点。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工作的进度和状况。同时,要把专项隐患整治、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日常安全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隐患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反馈。专项整治期间,各施工企业要与市住建委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制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有关情况,以便市住建委指导全市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信息反馈方面,市内各施工企业要及时总结,分别于8月5日、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执行情况或总结报市质安处;市质安处分别于8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住建委。  

  

  

附件6:  

  

  柳州市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使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和使用管理水平水平明显提高,继续保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良好的态势。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三、专项整治重点  

1.重点检查场所  

各类会议会场、会议活动场所、接待宾馆、饭店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各类游乐场所、公园、风景区、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和电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要集中精力,认真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人员对上述重点区域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彻底整改的,坚决从严处理,停止使用或查封。  

2.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的特种设备  

(1)A级锅炉及活动场所、宾馆饭店的锅炉。  

(2)化工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氨、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医用氧舱;液氯气瓶等。  

(3)所有会议、宾馆饭店、购物中心、物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和自动扶梯。  

(4)全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景点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2)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特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以企业自查为主,各级质监部门逐级检查的方式进行。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和检查,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责令限期整改。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制定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2-3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三)检查整治阶段(4-9月)。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中力量治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土制特种设备及证件手续不全、超期不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等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四)整改复查阶段(10-12月)。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全面复查。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停止运行的要坚决停止运行;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执法;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讲政治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要按照市局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周密安排部署,发挥协管员的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擅自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对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严重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质监、安监、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重大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警示广大消费者。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投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加强整治材料收集和政务信息的报送。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注意做好检查记录、特种设备档案的收集及活动信息的制作和报送反馈,如有重大案情及时上报,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附件7:  

  

  柳州市2014年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自治区、柳州市有关领导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排查安全隐患、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平安柳州建设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我市社会的安全稳定,为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和2014年学校中考、高考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证全年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市综治委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学校以及周边范围内集中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涉及的治安、交通、食品、建筑物、消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通过破获一批涉校、涉生的治安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最大程度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不断促进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的治安防控,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排查校园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确保2014年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全市中小学校中考、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全年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秩序的和谐稳定。通过专项整治,努力达到学校“案件事故少,内部秩序好,校园安全稳定,师生家长满意”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专项部署,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5月31日)。本阶段由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工作方案中附件《柳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检查项目》的要求,根据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认真进行研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做好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针对学校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辖区教育局。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学校、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能够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和能够化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在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工作成果由辖区教育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因为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是因为复杂原因难于化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将原因上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部门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在本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安委办的指导和成员单位的配合下,统筹兼顾、区分好轻重缓急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县、区(新区)所属学校由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完成以上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务必于3月25日前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辖区教育局;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所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在4月15日前上报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县区综治办。各县、区综治办在学校开展自查自纠阶段,要加强领导,协调综治成员单位指导辖区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督查指导工作。市综治办在本阶段,将组织力量到部分县、区教育部门、学校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20日)。市、县区两级综治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所在辖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学校、幼儿园上报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制定好具体的集中整治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侵害校园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校园周边存在的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涉及治安管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纠正;对于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存在的出售封建迷信用品、色情音像制品和书报刊、仿真刀枪以及各种违章摆卖、占道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和坚决取缔。要通过严厉的专项整治,有效解决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影响到治安、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的问题,实现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维护好学校的和谐稳定。各成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和报道,营造全民关注教育、关注孩子健康成长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整治总结阶段(10月20日至30日)。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协调和材料收集、情况汇总工作。各综治成员单位、各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林炜、李贵雄、吴伟;联系电话:2815914;邮箱:lw620827@163.com)。  

  (四)整治验收阶段(11月1日至30日)。本阶段,市、县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校园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和幼儿园,建议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对经过整改以后仍然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其办学资格。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综治办要把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作为2014年综治工作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来抓好,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形成工作合力,让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的“八条措施”,结合当前全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护校安园”专项行动要求,对侵扰学校师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要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积极推进校园技防系统建设达标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是在学生上学、放学和幼儿到园、离园等重点时段、接点和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部位,要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严防治安突发性事件发生。要加强对有危害社会倾向的高危人群进行排查管控,加强对长期违法缠访闹访的人员、情绪和行为偏执人员、对社会极端不满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学校周边突发事件的发生。在5月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一次校园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收缴工作,通过严查涉枪涉爆、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为突破口,指导学校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各级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网吧、电子游戏室等违法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明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取缔和处罚学校周边流动小商贩、小食品店、饮食摊点出售给师生和其他群众的添加有色素、过期和变质的食品等各种违法经营、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行为,规范管理好校园周边的商业网点,共同维护好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完善设施设备,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的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的违法现象。防止学生乘坐超速、超载、超员车辆,导致危及生命安全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化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出入平安。  

  (七)各级民政、残联、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重大社会危害隐患的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因为精神病人而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故发生。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饮食摊点出售食品的质量检查,对出售有质量问题的“黑心商贩”,要依法严厉处罚。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要按照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精神,及时解决学校、幼儿园配备安全协管员和协管员保安装备以及技防系统建设达标工作所需经费。  

  (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完成所有校园大门、防护围墙等基础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已经到来的雨季汛期,要积极组织校园建筑物安全的巡查,指导学校加强对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避免学校建筑物倒塌伤人事件的发生。  

  (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已经发生的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案件,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法官进校园”活动,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工作。  

  (十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主动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进一步加大“平安校园”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法制,弘扬社会正气,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学校安全,关注学生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十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指导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对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并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认真分析其性质和成因,找准症结所在,向相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内部的安全管理,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内部保卫工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推动校车试点工作的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针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存在有安全隐患、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该整改的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要帮助民办学校、幼儿园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办学机构,要迅速摸清底数、建立基本台账,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共同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2014年中考、高考期间,市招生考试院、各涉考学校和单位要提前做好迎考的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要特别针对可能影响到考试的校园建筑物安全、食品安全、保密工作安全进行严格的排查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任务  

  1规范校园周边经营秩序。取缔校园周边以内无证经营的小餐馆、饮食流动摊点、“小饭桌”、杂货摊点等,禁止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等进行集中检查,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由工商局、卫生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配合完成)。  

  2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清理整顿校园周边以内的音像书刊点,规范经营业主的经营行为,依法查缴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重点取缔学校周边以内的网吧、音像厅、歌舞厅、彩票投注点(由文化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工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公安局配合完成)。  

  3整顿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重点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及各类安全设施,落实专人维持交通秩序;大力整治“黑校车”、“黑出租”、“黑摩的”及各种非法营运车辆;清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对校园周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类危害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教学秩序的案件(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教育部门配合完成)。  

  4整顿校园及周边建筑设施和环境卫生。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生产、经营和存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查处校园周边区域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乱摆乱占等行为;加大对校园周边区域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的查处力度,为6月份的中考和高考,为中小学、幼儿园创造安宁、和谐的外部环境(由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专项治理,市、县区教育局配合完成)。  

  5加强校园内部和周边安全管理。重点解决学生宿舍、食堂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情况,落实寄宿制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校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负责,市、县区公安局、建设局、卫生局、司法局、团市委配合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把学校的安全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县、区综治办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市综治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督促工作组,适时开展检查督查,对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长效管理制度,使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五)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级学校要认真总结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专项行动的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全市性的经验做法,指导推动工作的全面发展。  

      

附件:柳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  

动主要检查项目  

  

      

  

  

  

附件:  

  

  柳州市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检查项目  

      

      一、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  

1.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设置有专门机构和落实专职人员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校(园)长、书记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明确有一位副校(园)长分管安全工作,有无专职门卫(保卫)人员。  

    (二)制度建设(下列各项检查应有正式文件佐证)  

3.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  

4.是否明确了“一岗双责”的岗位责任制度,各工作岗位是否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制定的工作制度是否得到了认真执行;  

5.有无安全工作会议(例会)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6.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校园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并严格执行学校保卫(门岗)的值班制度和校园内的治安巡逻制度,是否设置有保证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履行工作责任的有效监督制度;  

7.有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是否上墙和得到认真执行;  

8.有无实验室安全操作规定,制度是否上墙和得到认真执行;  

9.有无体育运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0.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及其他集体性校外活动,是否有保证学生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工作预案,必要的备案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1.学生集中上下楼道时,有无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女生宿舍是否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2.校园网络能否做到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煽动情绪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13.有无事故处理和及时报告制度,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4.是否严格执行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5.有无社会、家长共同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位一体”机制;  

16.有无严格的家长接送幼儿、儿童制度并认真执行;  

17.有无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8.有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得到认真执行。  

     (三)安全教育  

19.安全法制教育课程的课时安排是否得到落实,安全知识的教育内容是否充实,形式是否有效;  

20.是否认真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1.是否开展过学生楼道疏散、火场逃生、安全自救演练,师生能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技能;  

22.师生是否了解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3.对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习惯不良的学生有无专门的帮教措施。  

   (四)建筑物、设施设备、消防安全  

24.校园建筑物的楼梯、走廊、护栏和体育设施器材、玩教具、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床具(特别是双层床具的上层)、学生寝室安装的电(气)热水器、电风扇等是否符合国家的行业标准和安全使用的强制性要求;  

25.学校建筑物的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保证了安全和畅通,照明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和受损时能否及时维修,避雷防雷设施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  

26.校园内是否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和其它校园建筑设施(围墙和门窗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女生宿舍是否执行了封闭管理;  

27.学校食堂、小卖部建筑、设备与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  

28.校园建筑物内的电器电路、道路的照明电路及其他电器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  

29.学校的燃气热水管道、用具是否做到定期检查,防止泄漏的措施是否完善;  

30.学校的取暖设施是否安全、有无相应安全措施;  

31.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更换;  

32.实验室保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或危化品是否有专人保管,按照规定做到专门存放;  

33.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五)卫生及健康管理  

34.检查学校医务室医务人员有无从业资格,校医室存放的药品是否还在保质期内且安全有效;  

35.学校小卖部或食堂出售的食品,在购买、运输、储存和加工环节中是否执行了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卫生符合标准,食堂提供的饭菜是否坚持试尝和留样制度;  

36.食堂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  

37.食堂是否执行严格的定期消毒制度;  

38.校园内的水源是否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学校是否向师生提供开水为饮用水;  

39.学校、幼儿园是否制定有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40.是否做到学生定期体检。  

  (六)交通安全  

41.学校、幼儿园是否经常性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是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经常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工作管理,自备校车和其他校内车辆有无定期保养、维护等保证行车安全的规定;  

42.学校租用的校外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是否具有合法手续和符合安全要求;租用车辆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的所有权人或出租单位是否具备公司客运资质;  

43.学校、幼儿园的交通安全乘车管理,是否做到校车自觉不超载,学生不上超载车。  

    二、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  

    (一)民办学校(园)  

44.有无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5.对各类违规办学的学校,教育部门是否有督促限期整改的有效措施。  

  (二)教职工管理  

46.学校、幼儿园现有的教职工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资格要求,有无精神病和传染病史,有无“两劳”释放人员及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曾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47.新录用(聘任)教职工(包含临时人员)时,是否严格执行了准入制度和用人标准;  

48.是否有妥善安置不适合仍然留在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职工离开岗位,另行安置工作的措施;  

49.学校、幼儿园是否制定有对教职工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是否存在有经常体罚、辱骂学生的教职工。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的安全环境  

  (一)交通安全秩序    

50.校园周边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警示标志、学校门前的斑马线、红绿灯、减速带);  

51.上下校期间是否有专人维持学校门前的交通秩序(交通高峰期交通易堵塞学校周边有交警疏导、值守,其余学校有学校组织的疏导)。  

  (二)违章和危险建筑、违法经营危险品摊点  

52.校园周边有无各种违章及易倒、易塌的危险建筑;  

53.紧急疏散通道是否安全、能有效使用,周边有无生产、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房屋、摊点。  

  (三)违法经营的营业场所  

54.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有无违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室;  

55.学校周边有无非法经营的报刊点、音像摊点、小卖部、饮食摊点、娱乐场所等,有无出售“三无”、腐败变质、过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用品、色情音像制品和书报刊、仿真刀枪等物品。

  (四)治安报警机制  

56.学校周边是否设置有报警点,接警、出警是否做到及时、准确;  

57.学校周边重点部位有无定期或不定期的巡逻制度,看到警察、警车和警灯的“三见率”是否有所提高;  

58.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严肃查处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的案件  

59.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的治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得到及时立案,快侦快破;  

60.对破获的案件是否依法做到从重从快惩处;  

61.公安机关是否能够做到及时、有效打击滋扰校园、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少年儿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流氓恶势力,防范学生被侵害、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治安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8:  

  

  柳州市2014年铁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铁路安全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4〕4号)精神,积极应对铁路运输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给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带来的新压力,大幅度减少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铁路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结合我市铁路安全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深入地开展铁路路外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活动,促进我市铁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对路外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排查和治理,主要包括: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等。  

2.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1)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3.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4.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作业。  

5.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6.在铁路桥梁跨越出河道上下游各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7.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  

8.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水面航标的设置。  

9.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的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的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0.铁路线路两侧架设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通信、信号等塔(杆);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中午、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11.对铁路线路两侧架设可能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电力铁塔(杆);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攀爬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12.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各类施工作业;路外施工企业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违法行为。  

13.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通信信号、电气化等行车设备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具体安全隐患  

  (一)铁路线路安全方面  

1.鹿寨县中渡镇水厂位于中渡隧道进口右侧,离铁路征地红线外,面积约1200平米,常年抽取地下水,危及铁路线路安全。  

2.衡柳铁路鹿寨北至青茅站间K479+400~K480+200线路左侧建有多个矿粉厂,其中柳州市钜壁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鲲展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粉厂距离铁路路堤坡脚仅。矿粉厂在粉碎矿石、装载矿粉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严重污染电气化铁路设备设施。  

  (二)铁路运营安全方面  

1.对防护栅栏人为开口进行整治。重点是对黔桂线金城江至柳州段防护网被人为开口进行整治,对防护网被人为开口的,要限期恢复,并加强日常监管。  

2.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及通过的行为进行整治。对行人穿越铁路较多,学生在铁路线路上玩耍,农民在非法小道口附近堆积甘蔗装车、侵限铁路等易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现象,要加强日常巡逻和宣传。  

3.整治铁路专用无线频率受外界干扰的情况。建议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合铁路通信单位对影响铁路的外界不明干扰信号进行积极测试、查找;对确定的干扰,督促相关单位在限定时间予以清除,尤其是对原与中国移动共用的900MHz频率。  

4.整治盗(割)铁路限界外光电缆行为。对盗割光电缆、野蛮施工挖断电缆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铁路部门与地方联合,大力宣传铁路专用光电缆重要性。  

      

      

      

      

      

附件9:  

      

  柳州市201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通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力整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4、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6、网吧;  

7、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8、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中专院校;  

9、大型展览馆、体育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10、全市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投入使用前未按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的人员密集场所;  

2、消火栓状况和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3、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9、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三、专项整治的组织及实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暨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3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治理、督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3月1日至3月15日)。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另行下文),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督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小组,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将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督促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设有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要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开展本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六落实”,即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严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联合检查治理(3月16日至8月25日)。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旅游、安监、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检查组实施专项整治。认真排查和梳理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商场和集贸市场等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立即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三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整治,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辖区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相关部门的整改责任,并督促单位按照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实现全程监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依据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关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律停业整顿”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督查验收(8月26日至10月31日)。联合检查治理结束后,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各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10月25日前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以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件关乎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大事来抓。坚决克服畏难和侥幸心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务必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二)创新模式,提高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宣传、贯彻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宣贯工作,通过采取广泛宣传,组织设有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促使其树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档案,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其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加大宣传,促进成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促进隐患的整改。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专项整治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  

附件10:  

  

  柳州市2014年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监安健〔2013〕37号)和《柳州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密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切实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通过专项整治,全市所有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达到自治区规定要求,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70%以上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标准要求。  

  二、整治范围  

1.全市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非煤矿山、机械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  

2.全市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3.前两年专项整治中的未达标企业。  

  三、整治重点  

1.是否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3.是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定期报告及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对检测不合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有效整治;  

4.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申报;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专题管理培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是否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7.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是否取得相关认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8.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是否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工作场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  

10.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是否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格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11.职业病危害工作岗位是否配有通风、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12.用人单位是否与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得到的待遇等;  

13.水泥制造企业是否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是否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是否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新建项目是否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  

14.石材加工企业是否全部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是否安装抽尘装置。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月至11月30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3月)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对本辖区所有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行业(领域)汇总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并于3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市安委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自查表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对照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到位。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检查督查阶段(4月-9月)  

从4月份开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5月底前没有达到防尘治理要求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限期整改。  

9月30日前,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进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对整治不力,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到9月底,仍然没有达到治理要求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集中整治期间,自治区将组织各市交叉检查,重点检查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整治落实情况,市安委办也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对专项治理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实施重点督查检查。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进行认真总结,10月10日前,各县(区)将拟关闭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名单报市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实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是全面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动员部署治理工作,紧紧围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执法检查等中心任务,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做到日常工作和治理工作两不误。  

  (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要突出原材料使用、工艺布局、生产和存在粉尘、高毒物质场所等治理重点。督促企业通过改变原材料、工艺流程和布局,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管理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实现治理目标。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认真总结,建立机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工作机制,逐步推动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好转。各县(区)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2832837    邮箱:lzajzak@163.com。  

  

附表: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  

附表  

  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地址

  

职业危害类别

一般□   较重□   严重□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生产规模

  

主要原辅料、产品

  

主要生产工艺

  

职业病危害

因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在岗职工

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

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女工数

  

职业危害

因素检测

未检测□,未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相关指标:均不超标□部分超标□均超标□)

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  人 岗中  人 离岗  人 疑似职业病人  

职业病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整治情况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1.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2.是否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警示与告知制度、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4.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二、职业卫生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三、危害申报

1.是否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材料和设备管理

1.是否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是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是否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水泥制造企业

是否存在国发[2010]7号规定的水泥行业淘汰的落后产能。

  

  

是否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

  

  

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是否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

  

  

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是否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

  

  

水泥制造新建项目是否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

  

  

5.石材加工企业

是否全部采用湿法加工工艺。

  

  

工艺质量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是否安装抽尘装置。

  

  

五、工作场所管理

1.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

  

  

2.是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定期报告及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是否进行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4.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发现工作场所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是否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才重新作业。

  

  

六、告知管理

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识

  

2.劳动合同中是否载明并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

  

  

七、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是否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是否正常使用防护设备、是否有效运转,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防护设施情况。

  

  

3.是否为劳动者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4.是否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与更新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健康监护

1.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

  

  

2.是否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如实、无偿为离开单位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5.是否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及时向卫生、安监部门报告,发现确诊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向人社部门报告。

  

  

7.是否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8.是否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备注:1、国发[2010]7号规定的水泥行业淘汰的落后产能:2010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2、已关停的企业不列入排查范围。  

3、异型石材加工主要分布在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和粉体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