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执法典型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邓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二、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柴油;无证经营;行政处罚。
三、要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四、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鱼检刑行意〔2025〕26号)及相关案件材料。意见书载明邓某某、龙某某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不予起诉,并建议我局对两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对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核实,同时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因本案时间跨度较长,部分涉案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给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影响。2026年3月18日办案人员再次到检察院补充调取案件相关材料,2026年3月25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我局对邓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成品油一案进行立案处罚。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邓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证据主要有《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辨认笔录》《“2023. 11.27”邓春宝等人非法经营案现场照片》《“2023.11.27”柳州市鱼峰区盘古村白合屯停车场邓春宝等人非法经营案现场方位示意图》《“2023.11.27”柳州市鱼峰区盘古村白合屯停车场邓春宝等人非法经营案现场平面示意图》。
邓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邓某某已停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其非法经营的柴油已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邓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配合指认违法现场、无隐瞒、无对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且已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02项A档,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对邓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柴油,没收违法经营的柴油0.72吨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3154.02元(大写:伍万叁仟壹佰伍拾肆元零角贰分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3154.02元(大写: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肆元零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柴油属于高危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柴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遇火星、高温等诱因,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为典型反向刑行衔接案件,线索由检察机关移送开展追溯查处。当事人邓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个人擅自经营柴油,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漠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我局依托反向刑行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执法震慑警示效果,警示相关从业人员敬畏法律红线,切实增强安全守法意识,自觉做到合法、安全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