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执法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亮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二、关键词
烟花爆竹;超量储存;行政处罚。
三、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四、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连丰村马步屯宏鑫采石场南面300米的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亮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连丰村马步屯宏鑫采石场南面300米的经营点内,存放155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箱/100kg),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2月25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我局对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亮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五、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调查终结、集体讨论认定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亮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该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亮仔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商家图利,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该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暴露出该单位安全管理心存侥幸,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守法经营、安全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