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9-18 09: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林、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现就鱼峰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即“非农建设必须节约土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法律责任。

二、现责令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等违法行为,治理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时限要求,逾期不改正或不治理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纠正违法用地行为的,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清理,恢复土地原状。

柳州市鱼峰区自然资源局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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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林、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现就鱼峰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即“非农建设必须节约土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法律责任。

二、现责令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等违法行为,治理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时限要求,逾期不改正或不治理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纠正违法用地行为的,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清理,恢复土地原状。

柳州市鱼峰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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