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上述黑恶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村霸”“乡霸”类黑恶势力
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类黑恶势力。
(二)“沙霸”“矿霸”类黑恶势力
在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领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前科劣迹人员,实施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等“沙霸”“矿霸”类黑恶势力。
(三)“街霸”类黑恶势力
在城市街道、商业街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地方治安秩序,拉拢利用、操纵控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街霸”类黑恶势力。
(四)“市霸”类黑恶势力
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非法收取保护费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霸”类黑恶势力。
(五)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其他具有涉黑恶嫌疑的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重点打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三、举报须知
(一)举报内容要求: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应尽可能详细,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户籍等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以及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二)举报真实性: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鼓励实名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
四、举报保护
(一)信息保密: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二)打击报复惩处: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五、举报电话
18877220298
0772-389240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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