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鱼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9-06 17:14   

因实施“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48号)文件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⒈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⒉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⒊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二)搬迁费

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按60平方米支付)。

第十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整体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笫十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十条第(一)款的奖励

十四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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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48号)文件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⒈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⒉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⒊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二)搬迁费

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按60平方米支付)。

第十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整体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笫十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十条第(一)款的奖励

十四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