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柳州市鱼峰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鱼峰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2 11:20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柳州市鱼峰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30日。提出意见和建议方式:

1.邮寄方式:柳州市静兰路10号鱼峰区司法局305办公室(邮编:545006)

2.电话方式:0772-3163394,联系人:林华霞

3.邮箱方式:yfqsfjbgs@163.com

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柳州市鱼峰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

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鱼峰区(不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各部委办局、区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由区司法局负责;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区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由各聘任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区司法局复核。

区司法局对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聘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聘任合同中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服务职责,细化考评标准,并按照聘任合同规定的服务职责内容对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诉讼服务费和法律事务服务费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 聘任单位应与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聘任合同中列明:

(一)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

(二)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聘任单位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活动、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研究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三)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重大项目或重大合同的洽谈;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四)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积极参与聘任单位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等重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五)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通过以案析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集体学法授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与风险防范意识。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六)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七)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八)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保守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期间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1次扣10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意见的,1次扣10分;

3.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1次扣10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聘任单位委托事项的,1次扣10分;

5.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1次扣10分;

6.未按要求提供法律培训、学法授课、法治宣传服务的,每缺1次扣10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1次扣10分,并扣减全年基础法律服务费10%;

2.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错误,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1次扣10分,并扣减全年基础法律服务费10%;

3.指导聘任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1次扣10分,并扣减全年基础法律服务费10%;

4.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聘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情形,视情况轻重给予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扣2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1次扣10分;

3.被聘任单位约谈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1次扣10分;

4.因违法违规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1次扣10分。

(四)工作纪律评价(20分)

以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1次扣10分。

以上扣分项目,聘任单位未按照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

(五)加分项目(20分)

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经验做法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本级政府及聘任单位好评的,每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9分。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评等次。

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聘任单位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聘任单位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单位发现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在被约谈的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提交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在聘任期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合同到期后下一年度不再续聘,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不合格等次的,聘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并通报区司法局。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因考评不合格被解聘后,自被解聘之日起3年内,各聘任单位不得新聘其为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聘任单位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考核评价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聘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反馈给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查。聘任单位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聘任单位应当在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在全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的考核评价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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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柳州市鱼峰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柳州市鱼峰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30日。提出意见和建议方式:

1.邮寄方式:柳州市静兰路10号鱼峰区司法局305办公室(邮编:545006)

2.电话方式:0772-3163394,联系人:林华霞

3.邮箱方式:yfqsfjbgs@163.com

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柳州市鱼峰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

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鱼峰区(不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各部委办局、区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由区司法局负责;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区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由各聘任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区司法局复核。

区司法局对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聘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聘任合同中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服务职责,细化考评标准,并按照聘任合同规定的服务职责内容对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诉讼服务费和法律事务服务费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 聘任单位应与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聘任合同中列明:

(一)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

(二)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聘任单位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活动、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研究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三)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重大项目或重大合同的洽谈;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四)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积极参与聘任单位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等重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五)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通过以案析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集体学法授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与风险防范意识。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六)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七)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八)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保守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期间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1次扣10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意见的,1次扣10分;

3.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1次扣10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聘任单位委托事项的,1次扣10分;

5.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1次扣10分;

6.未按要求提供法律培训、学法授课、法治宣传服务的,每缺1次扣10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1次扣10分,并扣减全年基础法律服务费10%;

2.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错误,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1次扣10分,并扣减全年基础法律服务费10%;

3.指导聘任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1次扣10分,并扣减全年基础法律服务费10%;

4.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聘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情形,视情况轻重给予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扣2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1次扣10分;

3.被聘任单位约谈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1次扣10分;

4.因违法违规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1次扣10分。

(四)工作纪律评价(20分)

以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1次扣10分。

以上扣分项目,聘任单位未按照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

(五)加分项目(20分)

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经验做法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本级政府及聘任单位好评的,每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9分。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评等次。

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聘任单位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聘任单位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单位发现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在被约谈的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提交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在聘任期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合同到期后下一年度不再续聘,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不合格等次的,聘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并通报区司法局。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因考评不合格被解聘后,自被解聘之日起3年内,各聘任单位不得新聘其为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聘任单位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考核评价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聘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反馈给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查。聘任单位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聘任单位应当在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在全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的考核评价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