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在柳州市鱼峰区坪地路与欣乐路交汇处东北角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涉案的烧烤炉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柳鱼峰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0001785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本机关公告如下:
请上述物品的利害关系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柳东市容中队接受处理并领取登记保存物品。逾期未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柳东市容中队 联系电话:0772-2671043
附件:物品清单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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