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人吴瑞钰:
因实施“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你户位于柳州市荣军路一区323-1号房屋。因你未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我机关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鱼征字〔2026〕7号)。
经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挂号信回执号:1387342670681)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鱼征字〔2026〕7号),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荣军路一区323-1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房票安置;2.被征收人应当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搬迁完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向吴瑞钰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吴瑞钰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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