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柳鱼峰城管规划强执决字〔2023〕第16208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许德秋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许德秋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许德秋)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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