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1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共8位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关于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件: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共8位当事人限拆公告、催告书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 序号 | 当事人 | 文书号 |
| 1 | 陈穆秀、谢明飞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36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36号 |
| 2 | 陈唯华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39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39号 |
| 3 | 兰海东、莫丽洁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40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40号 |
| 4 | 李建英、韦瑞强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38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38号 |
| 5 | 吕晨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120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120号 |
| 6 | 吕映映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34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34号 |
| 7 | 覃福教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35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35号 |
| 8 | 万志杰、万俊涛、何金云 | 柳鱼峰城管限拆公字〔2024〕第26037号、柳鱼峰城管催告字〔2024〕第26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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