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共4位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件: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共4位当事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 序号 | 当事人 | 文书号 |
| 1 | 曹立 | 柳鱼峰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26091号 |
| 2 | 郑玉芝 | 柳鱼峰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26088号 |
| 3 | 刘厚霞 | 柳鱼峰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26089号 |
| 4 | 钟杰 | 柳鱼峰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26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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