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羊角山路8号20栋、21栋共12位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件:羊角山路8号20栋、21栋共12位当事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序号 | 当事人 | 文书号 |
| 1 | 羊角山路8号20栋1单元7-1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2号 |
| 2 | 谢春梨、杨小兵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3号 |
| 3 | 曹权、陶佐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4号 |
| 4 | 羊角山路8号20栋1单元7-4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5号 |
| 5 | 羊角山路8号20栋2单元7-1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6号 |
| 6 | 羊角山路8号20栋2单元7-2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7号 |
| 7 | 羊角山路8号20栋2单元7-4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49号 |
| 8 | 羊角山路8号20栋3单元7-3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51号 |
| 9 | 张爱平、肖文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53号 |
| 10 | 唐月璐、何堂斌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54号 |
| 11 | 羊角山路8号21栋2单元7-2楼顶建构筑物的建设人或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55号 |
| 12 | 蒋晓青 | 柳鱼峰综执责拆决字〔2025〕第46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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