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畜牧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柳农政发〔2025〕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5〕17号),为加强我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5年,鱼峰区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52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180批次(监督抽查7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50批次,风险监测3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0批次);市级监督抽检14批次,风险监测28批次;县区监督抽查及风险检测各20批次。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鱼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除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监测外的监测任务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实施,包括畜牧产品抽样、送样、监测及跟踪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进展情况,及时将风险监测和“瘦肉精”专项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上报市动物疫控中心。快速检测任务、“瘦肉精”专项监测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后报市动物疫控中心。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自治监督抽查
共定量监测畜牧产品样本7批次,其中:猪肉4批次、禽肉3批次,各镇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具体抽样时间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为准(详见附件1)。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瘦肉精”专项50批次,监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监测范围涵盖鱼峰区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具体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抽样,具体抽样时间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为准,样品统一送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送至市动物疫控中心。(详见附件2)。
(三)区级快速检测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共监测120批次样品,其中镇110批次猪/牛/羊尿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0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样品从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区级快速检测抽样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并按时上报检测结果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上报市动物疫控中心。具体完成时间及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详见附件3)。
(四)市级监督抽检
市动物疫控中心负责市城区范围抽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时间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为准(详见附件4、5)。
(五)自治区级风险监测
自治区风险监测工作由市动物疫控中心具体实施。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时间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为准(详见附件6)
(五)区级监督抽查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鱼峰区范围抽样,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抽样,在11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动物疫控中心。具体抽样时间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为准(详见附件7、8)
三、抽样要求
(一)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抽样按2025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1)。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 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2024年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养殖场(户)及检出但未超过残留限量的养殖场(户)应涵盖抽检。
2. 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牛奶样品从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各任务承担单位如实按任务类别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和原始记录: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均填写(附件9-1、9-2)。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0。各镇承担的快速检测任务,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按照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要求由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表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市县级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抽样以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 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并及时处置;加强后续监督抽样,每发现1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2个样品(如有证据表明被抽样单位已无原被抽样品种,可在本区其他养殖场抽同一品种),及时送样到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 结果上报。各乡镇应分别于、7月15日、9月5日、11月5日前,将第1次、第2次、第3次、快速检测结果填写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及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附件9-1、9-2、9-3),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鱼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鱼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全区第1次、第2次、第3次完成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监测)的结果报市动物疫控中心。
3. 结果通报。市农业农村局每个季度公布监测分析报告。
五、经费安排
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所需经费(柳财预追〔2024〕538号)将由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划拨至各镇。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和鱼峰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任务的样品费、检测经费由区财政负责。
六、其他要求
配合市动物疫控中心组织采样及检测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检测。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抽样程序、方法、原始记录、结果报送表格文书等按照《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填写。抽样及监测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人:张英彬,联系电话:3116637,邮箱:yfq@lzsnyncj.com。
附件:1.2025年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2.2025年鱼峰区“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3.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4.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5.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6.2025年自治区畜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7.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监督抽查任务表
8.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9-1.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9-2.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9-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
10.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11.2025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印发
附件1
2025年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
计划表
|
检测区域 |
猪肉 |
禽肉 |
备注 |
|
雒容镇 |
4 |
3 |
各检测单位按照鱼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开展检测 |
|
合计 |
7 | ||
注: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每份同一来源样品只能指定检测一个项目。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2
2025年鱼峰区“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
检测区域 |
每次合计采样 |
全年采样合计 |
送检月份 |
备注 |
|
鱼峰 |
25 |
50 |
里雍镇8月、白沙镇9月 |
请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实施,鱼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将规模猪场尿样送到市动物疫控中心。 |
注:1.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
2.尿样样品同一来源养殖场最多可抽3个。
3.抽样单按附件9-1填写。
附件3
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
检测区域 |
猪尿抽检数量(个) |
肉类抽检数量(个) |
实施单位 |
备注 |
|
里雍镇 |
30 |
0 |
里雍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各检测单位,分7、9、11月每月的5号之前上报鱼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测结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动物疫控中心。 |
|
白沙镇 |
30 |
0 |
白沙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
|
雒容镇 |
50 |
0 |
雒容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
|
农业农村局 |
0 |
10 |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合计 |
120 | |||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养殖场(户)猪/牛/羊尿最多可抽3个,其他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检测项目:每份猪/牛/羊尿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肉类检测氟喹诺酮类。
3.抽样单按附件9-1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9-2填写,汇总表按照附件9-3填写。
附件4
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
检测区域 |
猪肉 |
猪肝 |
禽肉 |
禽肝 |
禽蛋 |
牛肉 |
合计 |
|
里雍镇 |
0 |
0 |
4 |
0 |
0 |
0 |
4 |
|
白沙镇 |
0 |
0 |
4 |
0 |
0 |
0 |
4 |
|
雒容 |
6 |
0 |
0 |
0 |
0 |
0 |
6 |
|
合计 |
6 |
0 |
8 |
0 |
0 |
0 |
14 |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3.抽样单按附件17填写。
附件5
2025年柳州市畜牧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
检测区域 |
猪肉 |
牛、羊肉 |
禽肉 |
禽肝 |
禽蛋 |
牛肉 |
合计 |
|
里雍镇 |
0 |
0 |
2 |
0 |
2 |
0 |
4 |
|
白沙镇 |
0 |
0 |
2 |
0 |
0 |
0 |
2 |
|
雒容 |
18 |
4 |
0 |
0 |
0 |
0 |
22 |
|
合计 |
18 |
4 |
4 |
0 |
2 |
0 |
28 |
注: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
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
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6
2025年自治区畜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
检测区域 |
猪肉 |
禽肉 |
备注 |
|
雒容镇 |
3 |
0 |
各检测单位按照鱼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知开展检测 |
|
合计 |
3 |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在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样品由各市抽样后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3、风险筛查禽肉、禽蛋样品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从本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中抽取检测。
4、猪肉样品随机抽取三分之一样品各一份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其他项目。
![]()
附件7
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监督抽查任务表
|
检测区域 |
猪肉 |
牛、羊肉 |
禽肉 |
禽肝 |
禽蛋 |
牛肉 |
合计 |
|
里雍镇 |
0 |
0 |
2 |
1 |
2 |
0 |
5 |
|
白沙镇 |
0 |
0 |
2 |
1 |
2 |
0 |
5 |
|
雒容 |
5 |
0 |
2 |
2 |
1 |
0 |
10 |
|
合计 |
5 |
0 |
6 |
4 |
5 |
0 |
20 |
各县区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动物预控中心,市动物预控中心汇总后再报市局安监科
附件8
2025年鱼峰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
检测区域 |
猪肉 |
牛、羊肉 |
禽肉 |
禽肝 |
禽蛋 |
牛肉 |
合计 |
|
里雍镇 |
0 |
0 |
2 |
1 |
2 |
0 |
5 |
|
白沙镇 |
0 |
0 |
2 |
1 |
2 |
0 |
5 |
|
雒容 |
5 |
0 |
2 |
2 |
1 |
0 |
10 |
|
合计 |
5 |
0 |
6 |
4 |
5 |
0 |
20 |
各县区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动物预控中心,市动物预控中心汇总后再报市局安监科
附件9-1
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
抽样场所 |
1.□养殖场(户)(□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养殖户)2.□屠宰场 | ||||||||
|
受检 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抽样地点 |
栏 号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 真 |
|||||||
|
抽样 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
快速检测结果: |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附件9-2
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
检测项目 |
□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氯丙那林 □氟喹诺酮类 | |||||||||||||||||
|
克伦特罗 |
生产厂家 |
检测限 |
生产批号 |
有效期 |
||||||||||||||
|
莱克多巴胺 |
||||||||||||||||||
|
沙丁胺醇 |
||||||||||||||||||
|
氯丙那林 |
||||||||||||||||||
|
氟喹诺酮类 |
||||||||||||||||||
|
检测地点 |
||||||||||||||||||
|
检测单位 |
检测时间 |
年 月 日 | ||||||||||||||||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
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氯丙那林 |
氟喹诺酮类 |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
检验人: 复核人: 审核人:
![]()
附件9-3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
(2025年第 次)
检测单位:日期:
|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类型 |
样品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被抽样单位为屠宰场的需注明养殖场的来源) |
说明:此表由畜牧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
![]()
附件10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
化合物 |
组织 |
检测方法 |
定量限或检测限 (g/kg or g/L) |
残留限量 (g/kg) |
判定依据 |
|
β-兴奋剂 |
尿 |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
按试纸条、试剂盒方法检测限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
确证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
0.2 | ||||
|
磺胺类 |
猪肉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
0.5 |
100 |
GB 31650-2019 |
|
氟喹诺酮类 |
猪(禽)肉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恩诺沙星3.0 环丙沙星8 |
100 |
GB 31650-2019 |
|
洛美沙星1.0 氧氟沙星1.0 诺氟沙星2.0 培氟沙星2.0 |
2 |
GB 31650.1-2022 | |||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达氟沙星2 恩诺沙星2 环丙沙星4 |
达氟沙星10 恩诺沙星与 环丙沙星之和10 |
GB 31650.1-2022 | |
|
β-内酰胺类 |
生鲜牛乳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975-2008 |
2 |
青霉素 4 阿莫西林4 |
GB 31650-2019 |
|
氟苯尼考 |
牛(羊)肉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
1.0 |
200 |
GB 31650-2019 |
|
300 | |||||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2008 |
0.1 |
10 |
GB 31650.1-2022 | |
|
氯霉素 |
猪(禽)肉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
0.1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
禽蛋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2007 |
0.5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
猪肉 | |||||
|
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2007 |
50.0 |
多西环素10 |
GB 31650.1-2022 |
|
猪肉 |
多西环素100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200 |
GB 31650-2019 | |||
|
金刚烷胺 |
禽肉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
2 |
不得检出 |
农医发﹝2005﹞33号 |
![]()
附件11
2025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 2023年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畜牧产品抽样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单位承担。
3.1.1进行禽肉、禽蛋、尿液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3.1.2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 ml。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8枚,去壳,混匀;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3000 ml。
肉:猪(牛羊)取净瘦肉600克,禽取鸡胸肉450克.
3.1.3取样: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1.4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在被抽样单位。
3.1.5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1.6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C以下保存。
3.1.7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C),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 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龄: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禽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所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抽样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畜牧产品监测抽样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桂林市2022年6月22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LZYF]2022/06/22/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执法人员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3份,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2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检测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
6.2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
6.3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随送检单),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检验室出具原始报告到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结果汇总表。
7.检验标准
执行2023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
在检测样品之前应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 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试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检验员向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负责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
9.3检测样品不合格结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抽样单位组织跟踪调查处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9.4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四次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打印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