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农发〔2020〕9号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鱼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0-04-13 09:03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

2020410

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有关措施,规范实施粮食生产补贴,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文件,为确保2020年我区粮食稳定发展,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春季生产,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补贴对象、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2020年上半年单茬规模种粮50亩以上生产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品种包括水稻、春玉米、春红薯、春大豆等。 

  2.2020年实施连茬规模种粮、每茬种粮50亩以上生产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连茬模式包括“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模式和 “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三茬模式。 

  3.只对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对仅与农户以订单形式收购粮食的经营主体不予以补贴。 

  4.对同一地块连茬种植的,如每茬种植的主体不同,补贴应分别发放给每茬实际种植的主体。 

  5.申请连茬规模种粮补贴的主体必须种植早稻。即对同一地块申请连茬规模种粮补贴的,第一茬必须种植早稻。 

  6.在经济作物中套种粮食的不列入补贴。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 

  7.同一主体同一地块已享受“旱改水”项目补助、产业扶贫奖补等相关补贴的,只要条件符合,本次还可申请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与本次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领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415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种粮50亩以上,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12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单茬种粮50亩以上的按上述条件均可申报。 

  3.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粮食种植项目和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执行包干使用,以(县)区为单位,同一区域内执行同一补贴标准。 

  1.对上半年种植粮食面积达50亩以上的原则按不超过100/补贴。其中,水稻最高补贴100/亩,玉米最高补贴80/亩,其他粮食作物最高补贴60/亩,各粮食品种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50/亩。 

  2.对全年实施“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最高不超过500/进行补贴(早稻+再生稻或玉米的,按照最高不超过400/亩进行补贴)。即早稻单茬种植50亩,每亩最高补贴100元,同一地块晚稻再种植50亩,则晚稻每亩最高再补贴400元(如是再生稻或玉米的,每亩最高再补贴300元)。 

  3.对全年采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 三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亩最高不超过800/亩进行补贴。即早稻最高补贴100/亩、晚稻最高补贴400/亩(再生稻、玉米最高补贴300/亩)、马铃薯最高补贴300/亩。 

  4.鱼峰区具体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下达鱼峰区补贴资金额和实际申报核实面积测算结果为准。 

  5.根据工作实际,对实施连茬规模种粮的主体采取分批次发放补贴发放补贴。 

  (四)补贴面积依据。 

  1.以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土地确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村委开具证明或种植面积核验报告(内容包括种粮大户核验面积申请书,镇、村核验小组调查走访、实地测量面积报告,按产量测算面积等)为依据。 

  2.上半年以春季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申报补贴。全年以“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连茬模式的实际种植面积申报。  

  3.以合作社申报补贴必须体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即统一租用土地、统一用工、统一生产物资采购、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4.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一)补贴资金申报。 

  1.摸底申报。由各镇组织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并于413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 

  2.审核和发放。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生产者的申报面积进行审核,测算补贴标准,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补贴。实际发放数额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最高补贴标准。区级组织审核发放清算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 

  (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对普通种植大户,通过农民的一卡通发放补贴;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按照“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公告—补贴发放—结合产量复查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和调查摸底。各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发动生产者据实申报,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同步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于2020413日前完成。 

  (二)组织申报。补贴采取申报制,生产主体向村委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或村委出具的现场核验报告等面积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镇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在镇政府、村委、自然村公示7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区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五)区级联合审核。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进行核查,对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区前3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呈报区政府审定。区级审核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全区补贴标准,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并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各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代发。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九)结合产量复查复核。各镇、各部门要结合产量加强补贴发放后的复查复核;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补贴发放后,根据复查复核或群众举报,如发现某一主体虚报面积、敷衍种植或只种不管,导致申报领取补贴面积与实际产量严重不符,单产水平低于当地同一作物平均单产水平60%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视为虚假申报,要追回补贴并做相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全面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补贴方案把关、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做好申报面积核验,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审核抽查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的核验、督查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区、镇两级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做好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镇分别于2020729日、202118日前将上半年、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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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鱼农发〔2020〕9号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鱼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

2020410

2020年鱼峰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有关措施,规范实施粮食生产补贴,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文件,为确保2020年我区粮食稳定发展,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春季生产,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补贴对象、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2020年上半年单茬规模种粮50亩以上生产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品种包括水稻、春玉米、春红薯、春大豆等。 

  2.2020年实施连茬规模种粮、每茬种粮50亩以上生产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连茬模式包括“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模式和 “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三茬模式。 

  3.只对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对仅与农户以订单形式收购粮食的经营主体不予以补贴。 

  4.对同一地块连茬种植的,如每茬种植的主体不同,补贴应分别发放给每茬实际种植的主体。 

  5.申请连茬规模种粮补贴的主体必须种植早稻。即对同一地块申请连茬规模种粮补贴的,第一茬必须种植早稻。 

  6.在经济作物中套种粮食的不列入补贴。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 

  7.同一主体同一地块已享受“旱改水”项目补助、产业扶贫奖补等相关补贴的,只要条件符合,本次还可申请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与本次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领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415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种粮50亩以上,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12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单茬种粮50亩以上的按上述条件均可申报。 

  3.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粮食种植项目和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执行包干使用,以(县)区为单位,同一区域内执行同一补贴标准。 

  1.对上半年种植粮食面积达50亩以上的原则按不超过100/补贴。其中,水稻最高补贴100/亩,玉米最高补贴80/亩,其他粮食作物最高补贴60/亩,各粮食品种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50/亩。 

  2.对全年实施“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最高不超过500/进行补贴(早稻+再生稻或玉米的,按照最高不超过400/亩进行补贴)。即早稻单茬种植50亩,每亩最高补贴100元,同一地块晚稻再种植50亩,则晚稻每亩最高再补贴400元(如是再生稻或玉米的,每亩最高再补贴300元)。 

  3.对全年采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 三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亩最高不超过800/亩进行补贴。即早稻最高补贴100/亩、晚稻最高补贴400/亩(再生稻、玉米最高补贴300/亩)、马铃薯最高补贴300/亩。 

  4.鱼峰区具体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下达鱼峰区补贴资金额和实际申报核实面积测算结果为准。 

  5.根据工作实际,对实施连茬规模种粮的主体采取分批次发放补贴发放补贴。 

  (四)补贴面积依据。 

  1.以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土地确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村委开具证明或种植面积核验报告(内容包括种粮大户核验面积申请书,镇、村核验小组调查走访、实地测量面积报告,按产量测算面积等)为依据。 

  2.上半年以春季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申报补贴。全年以“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连茬模式的实际种植面积申报。  

  3.以合作社申报补贴必须体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即统一租用土地、统一用工、统一生产物资采购、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4.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一)补贴资金申报。 

  1.摸底申报。由各镇组织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并于413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 

  2.审核和发放。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生产者的申报面积进行审核,测算补贴标准,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补贴。实际发放数额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最高补贴标准。区级组织审核发放清算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 

  (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对普通种植大户,通过农民的一卡通发放补贴;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按照“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公告—补贴发放—结合产量复查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和调查摸底。各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发动生产者据实申报,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同步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于2020413日前完成。 

  (二)组织申报。补贴采取申报制,生产主体向村委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或村委出具的现场核验报告等面积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镇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在镇政府、村委、自然村公示7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区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五)区级联合审核。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进行核查,对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区前3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呈报区政府审定。区级审核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全区补贴标准,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并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各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各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代发。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九)结合产量复查复核。各镇、各部门要结合产量加强补贴发放后的复查复核;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补贴发放后,根据复查复核或群众举报,如发现某一主体虚报面积、敷衍种植或只种不管,导致申报领取补贴面积与实际产量严重不符,单产水平低于当地同一作物平均单产水平60%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视为虚假申报,要追回补贴并做相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全面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补贴方案把关、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做好申报面积核验,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审核抽查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的核验、督查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区、镇两级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做好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镇分别于2020729日、202118日前将上半年、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鱼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4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