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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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防疾病 |
疫苗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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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缩写 |
接种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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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途径 |
剂量 |
出生时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8月 |
9月 |
18月 |
2岁 |
3岁 |
4岁 |
5岁 |
6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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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病毒性肝炎 |
乙肝疫苗 |
肌内注射 |
10或20μg |
HepB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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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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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1 |
卡介苗 |
皮内注射 |
0.1ml |
BCG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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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 |
脊灰灭活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I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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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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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减毒活疫苗 |
口服 |
1粒或2滴 |
bO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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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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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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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
百白破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DT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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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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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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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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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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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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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 |
麻腮风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MM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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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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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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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乙型脑炎2 |
乙脑减毒活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J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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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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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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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乙脑灭活疫苗1 |
肌内注射 |
0.5ml |
J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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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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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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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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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A群流脑多糖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MPS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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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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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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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MPSV-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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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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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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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病毒性肝炎3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或01.0ml |
Hep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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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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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灭活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Hep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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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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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指结核性脑膜炎、黑粒性肺结核等。
2.选择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选择乙脑灭活疫苗接种时,采用四剂次接种程序;乙脑天活疫苗第1、2剂同隔7-10天
3.选择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一剂次接种程序。选择甲肝灭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2021 年版)
第一部分,一般原则
一、接种年龄
(一)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二)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 1 剂: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3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3 剂、脊灰疫苗第3 剂、百白破疫苗第 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2 剂:小于 12月龄完成。
4.A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 剂:小于 18 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小于24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 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3周岁完成。
7.A 群 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 剂:小于4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 4剂:小于5 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 群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 剂、乙脑灭活疫苗第 4剂:小于7周岁完成。
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二、接种部位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具体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三、同时接种原则
(一)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二)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
(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四、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四)具体补种建议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中各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
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第二部分 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3剂次,其中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在6月龄时接种。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 10μg,无论产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 10 μg的 HepB。②重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HepB:每剂次 10 μg或 20μg,HBSAg 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 10μg的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20pg的HepB。
(二)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院接种第1剂 HepB,由辖区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辖区接种单位全程接种 HepB。
2.HBSAg 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 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1剂 HepB。HepB、HBIG 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
3.HBSAg 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建议在出生后 12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 HepB;HBSAg 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体重小于 2000g者,也应在出生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并在婴儿满1月龄、2月龄、7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3 剂次 HepB 接种。
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1500g 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1剂 HepB。
5.母亲为 HBSAg 阳性的儿童接种最后一剂 HepB 后 1-2个月进行 HBSAg 和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检测,若发现 HBSAg 阴性、抗-HBs 阴性或小于 10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 3 剂次 HepB。
(三)补种原则
1.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
3.第2 剂与第1剂间隔应不小于 28 天,第3 剂与第2剂间隔应不小于 60 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不小于 4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1ml。
(二)其他事项
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
2.早产儿胎龄大于 31 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后,可以接种BCG。胎龄小于或等于31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
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
(三)补种原则
1.未接种 BCG 的小于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3 月龄-3 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
3. 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 BCG 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 IPV,4月龄、4 周岁各接种1剂 bOPV。
2.接种途径:
IPV:肌内注射。
bOPV:口服。
3.接种剂量:
IPV: 0.5ml。
bOPV:糖丸剂型每次1粒;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
(二)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 IPV 或含 IPV 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剂次含 IPV 成分疫苗接种,则4岁无需再接种 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 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HIV 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a抑制剂、IL-1 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三)补种原则
1.小于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 IPV 后 bOPV 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 28 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0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 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既往无 tOPV 免疫史的儿童,2019年10月1日(早于该时间已实施2剂 IPV 免疫程序的省份,可根据具体实施日期确定)之前出生的补齐1剂IPV,2019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的补齐 2剂 IPV。
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自喉破伤风联合疫苗(自破疫苗,DT)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5剂次,其中3月龄、4月龄、5 月龄、18 月龄各接种1剂 DTaP,6 周岁接种1剂 DT。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白破疫苗成分的其他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 DTaP 接种。
2.根据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月龄-5 周岁使用DTaP,6-11周岁使用儿童型DT。
(三)补种原则
1.3 月龄-5 周岁未完成 DTaP 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间隔不小于 28天,第4剂与第3剂间隔不小于6个月。
2.大于或等于6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
(1)接种 DTaP 和 DT 累计小于3 剂的,用 DT 补齐 3剂,第2剂与第1剂间隔 1-2 月,第3 剂与第2剂间隔 6-12个月。
(2)DTaP 和 DT 累计大于或等于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1剂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剂DTaP,则接种1剂 DT,DT 与第3剂 DTaP 间隔不小于6个月;若接种了 4剂 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 DT,则补种1剂 DT,DT 与第 4剂 DTaP 间隔不小于 12 个月。
五、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需接种包括 MMR 在内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应优先接种 MMR 疫苗。
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不小于3个月接种 MMR,接种 MMR 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
3.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 6-7月龄儿童接种1剂含麻疹成分疫苗,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
(三)补种原则
1.自2020年6月1日起,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2剂MMR 接种的,使用 MMR 补齐。
2.2007 年扩免后至 2019 年9月 30 日出生的儿童,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使用 MMR 补齐。
3.2007 年扩免前出生的小于 18 周岁人群,如未完成 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 MMR 补齐。
4. 如果需补种两剂 MMR,接种间隔应不小于 28 天。
六、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2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青海、新疆和西藏地区无乙脑疫苗免疫史的居民迁居其他省份或在乙脑流行季节前往其他省份旅行时,建议接种1 剂 JE-L。
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不小于3个月接种 JE-L。
(三)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正工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接种间隔不小于 12 个月。
七、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8月龄接种2剂,间隔 7-10 天;2 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不小于1个月接种 JE-I。
(三)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 JE-I进行补种,应补齐4剂,第1剂与第2 剂接种间隔为 7-10 天,第2 剂与第3 剂接种间隔为 1-12个月,第3剂与第4剂接种间隔不小于3年。
八、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C)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MPSV-A接种2剂次,6月龄、9月龄各接种 1剂。MPSV-AC 接种2剂次,3 周岁、6周岁名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两剂次 MPSV-A 间隔不小于3 个月。
2.第 1剂 MPSVAC 与第 2 剂 MPSV-A,间隔不小于 12个月。
3.两剂次 MPSV-AC 间隔不小于3年,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4.当针对流脑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应根据引起疫情的菌群和流行病学特征,选择相应种类流脑疫苗。
5.对于小于 24 月龄儿童,如已按流脑结合疫苗说明书接种了规定的剂次,可视为完成 MPSVA 接种剂次。
6.如儿童3周岁和6周岁时已接种含A群和C群流脑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 MPSV-AC 接种。
(三)补种原则
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如未接种流脑疫苗或未完成规定剂次,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流脑疫苗的种类:
1. 小于 24 月龄儿童补齐 MPSV-A 剂次。大于或等于 24月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MPSV-AC。
2. 大于或等于 24 月龄儿童如未接种过 MPSV-A,可在 3周岁前尽早接种 MPSV-AC;如已接种过1剂次MPSV-A,间隔不小于3 个月尽早接种 MPSV-AC。
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九、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18月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或 1.0ml,按照相应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甲肝疫苗免疫程序。
2.注射免疫球蛋白后应间隔不小于3个月接种 HepA-L。
(三)补种原则
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 HepA-L 进行补种,补种1剂 HepA-L。
十、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18月龄和24月龄各接种 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 HepA-I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 HepA-I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1.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 HepA-I进行补种,应补齐 2 剂 HepA-I,接种间隔不小于6个月。
2.如已接种过1剂次 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2剂HepA-I时,可接种1剂 HepA-L 完成补种,间隔不小于6个月。
第三部分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 37 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 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对于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1)HIV 感染儿童;(2)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HIV 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 HIV 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 感染母亲所生小于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 HIV 抗体筛查,按 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
(一)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HIV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HIV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
(二)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 群流脑多糖疫苗、A 群C 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
(四)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 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
(五)非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 HIV 筛查。如果有其他暴露风险,确诊为 HIV 感染的,后续疫苗接种按照附表中 HIV 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
对不同 HIV 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见附表。
四、免疫功能异常
除 HIV 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五、其他特殊健康状况
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
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表H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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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
HIV感染儿童 |
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 |
HIV未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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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症状或 |
无症状和 |
有症状或 |
无症状 |
儿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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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疫抑制 |
无免疫抑制 |
有免疫抑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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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疫苗 |
√ |
√ |
√ |
√ |
√ |
|
卡介苗 |
× |
× |
暂缓接种 |
暂缓接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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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灭活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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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减毒活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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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白破疫苗 |
√ |
√ |
√ |
√ |
√ |
|
白破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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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腮风疫苗 |
× |
√ |
× |
√ |
√ |
|
乙脑灭活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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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脑减毒活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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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流脑多糖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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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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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减毒活疫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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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灭活疫苗 |
√ |
√ |
√ |
√ |
√ |
注:暂缓接种:当确认儿童HIV抗体阴性后再补种,确认HIV抗体阳性儿童不予接种;“√”表示“无特殊禁忌”,“×”表示“禁止接种”。
关于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疾控卫免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百日咳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现行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简称百白破疫苗)和6周岁接种1剂次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免疫程序,调整为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6周岁各接种1剂次百白破疫苗的免疫程序。为做好上述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从公共卫生安全角度充分认识上述免疫程序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免疫程序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免疫程序调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以及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承担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以及接种工作的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上市审批以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确保无缝衔接,共同落实各项措施。
二、统筹准备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上述免疫程序调整的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和上述免疫程序调整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合理安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全程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已获准上市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适用于调整后的免疫程序。各地要提前部署开展对辖区内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培训。中国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印发上述免疫程序调整以及含百白破成分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的相关实施技术方案,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接种水平
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管理。疫苗和注射器的费用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开展接种工作所需费用由各地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统筹解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要求,严格做好疫苗储存、运输、接种过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等的规范管理。要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民、高效优质的接种服务,确保持续维持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高水平接种率。
四、广泛宣传科普,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科普工作,重点宣传免疫程序调整的政策解读和相关科普知识。要加强舆情监测,科学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取得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支持。各地要指导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上述免疫程序调整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疾控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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