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2014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六条规定,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您的地址在南宁市,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特殊情况办理指引的通知》(南市监发[2023]187)第四点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的特别规定:试行全类型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一址多照。除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
1.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且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投资企业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3.同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并经有投资、管理关系的企业或产权人确认。如同一地址已登记有其他企业但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将该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地址可继续登记为其他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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