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发〔2022〕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2-03-29 09: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

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4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巡游车公司化经营和组织化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进一步深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安全出行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老问题相互叠加的现状,探索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改革路径和治理思路,推进巡游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推动个体经营者进行组织化管理。

坚持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和退出,开展市场活动,承担市场主体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服务和监管,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统筹新老业态错位与融合发展,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定位巡游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为商务旅游、适老出行、重大活动、大型会议等各类出行场景提供定制化、高品质运输服务保障。

(二)制定出台“1+N”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城区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1+N”改革方案。“1”是《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工作方案》,“N”是我市城区巡游车企业、驾驶员、车辆等运营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为确保巡游车行业平稳过渡和规范发展,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据改革方案出台配套文件,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市场环境要求等,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三)完善巡游车运力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展定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里程利用率、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等因素,建立巡游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开展巡游车运力规模评估,使运力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四)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

1.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为车辆强制报废期,最长不超过8年,依法许可、依法收回,严禁炒卖、出租和擅自转让,拟继续从事经营的,依法申请。

2.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市交通运输部门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配置巡游车经营权。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者依据协议条款投入车辆,并持经营协议到公安部门办理巡游车车辆登记、合法经营。

3.巡游车经营权管理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中心。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导向的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经营过程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将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推进巡游车公司化经营与组织化管理

1.推动巡游车企业公司化治理进程。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鼓励巡游车企业进行公司化治理改革,理顺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建设守法依规、经营规范、内部和谐的巡游车企业。

2.推动个体经营者组织化管理。鼓励巡游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巡游车企业或服务管理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个体经营者参与巡游车企业公司化治理改革,或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加强企业驾驶员管理。巡游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承包经营人应当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严禁出租或擅自转包。

2.推进四方协商机制。市工会组织要将巡游车驾驶员作为推动建会入会的重点群体,进一步拓宽入会渠道,最大限度吸收巡游车驾驶员加入工会组织。搭建多方交流沟通平台,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构成要素、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依据和标准应当公开。严禁巡游车企业转嫁经营风险给承包经营者。

3.规范个体经营者从业要求。个体经营者及计划从事巡游车运营的家庭成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注册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管理服务、安全运行等主体责任,严禁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注册的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参与运营。

(七)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

改革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运输市场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巡游车运营成本、运输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发布巡游车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巡游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车实际执行运价,对社会提前公示后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逐步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定价因素变化评估结果,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1.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巡游车企业加速车载设备更新换代,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5G、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拓展旅游、广告等增值服务功能,鼓励推出普惠化、低成本、多样性的“上云用数赋智”产品或服务。

2.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支持运用包括自动驾驶在内的出行领域新技术和新工具赋能巡游车发展。持续推动巡游车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基于各类出行场景的便捷化、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产品。鼓励新业态新模式进入巡游车市场,补充运力不足,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公共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区、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大型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周边区域,根据便民和安全原则设置巡游车综合服务区、临时停靠点,满足乘客出行和巡游车驾驶员餐饮、如厕、休息等需要。

2.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听取从业人员意见与建议。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做好政策解惑答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驾驶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12328”服务监督热线,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平台,设立从业人员意见专区,联动各方及时响应,并予以反馈,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库,探索引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

3.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联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巡游车信用管理制度,将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纳入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守信和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相关情况将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巡游车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严格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巡游车监管平台,将巡游车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和运营信息按统一标准、实时接入到平台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巡游车的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信息情况并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发布。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强化全过程监管。

四、分类改革过渡方案

(一)时间安排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本市城区设置改革过渡期,时间从2022年3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

(二)方案内容

根据我市巡游车经营方式的实际情况,将参加改革的巡游车划分为公车公营车辆、个体经营车辆和出资权益存在争议的车辆三类,分类实施改革:

1.公车公营车辆。企业实际出资的巡游车,直接进行过渡。经营权已经到期的,审查法定经营条件,通过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重新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2.个体经营车辆。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均为个人的巡游车,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进入企业,也可继续个体经营。

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车,愿意进入企业的,应在法定经营主体条件审查后,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符合资质的巡游车企业达成一致,依法变更车辆产权、行驶证、车辆经营权。

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车,愿意继续个体经营的,应在通过法定经营主体条件审查后,自主选择与符合资质的巡游车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然后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车辆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车,可选择继续个体经营或公司化经营,然后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剩余期限。

3.出资权益归属存在争议的巡游车。车辆由出资人实际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运营证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分类实施改革:

涉改群体一:签订出资协议或经营合同的巡游车

巡游车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合作经营,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车辆经营权已经到期的,审查法定经营条件,通过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重新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车辆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车,参照经营权到期的方案进行改革,经营期限为该车辆剩余期限,到期后拟继续从事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改群体二:法院判决已生效的巡游车

尊重司法判决,法院判决已生效,原经营合同或合作协议失效,车辆产权已归属个人的巡游车,在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与《道路运输证》后,依法进入巡游车市场。

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车,应在通过法定经营主体条件审查后,可选择参与巡游车公司化经营和组织化管理改革,也可选择个体经营,然后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车辆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车,参照经营权到期的方案执行,经营期限为该车辆剩余期限。

(三)鼓励措施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并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经营者,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优先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和续营手续,并在总量控制内给予经营权指标奖励。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柳州市巡游车深化改革工作由柳州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行业稳定

1.落实稳控责任,形成维稳合力。各城区和相关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源头稳控”要求,严密落实稳控工作各项措施。市委政法委、司法、公安、交通运输、信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改革维稳工作。

2.强化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氛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影响市场营商环境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法治作用,使经营者依法进入市场,依法开展市场行为,依法承担市场主体责任,依法退出市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政府责任,依法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依法加强服务和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方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组织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的处置力度,营造良好政策实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隐患摸排,净化行业环境。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净化行业发展环境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摸排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矛盾根源,进一步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掌握相关违法活动的线索和证据,积极纠正相关违规行为,依法打击涉黑势力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极少数人利用改革牟取个人私利的行径。加强对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杜绝利益输送和形成监管的灰色地带。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密切监控网络舆情信息,加强预测预判预警,防止跨区域联动、跨群体聚合事件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环境

1.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正面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摆出政策依据,对错误舆论及时澄清事实真;加强对方案的宣传解释,实时公布改革进程,形成积极正面的舆论方向。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事件处置、社会面控制、舆情应对“三同步”工作要求,消除不良因素影响。

2.选树先进典型,提升发展质量。开展“助企纾困,关爱司机”活动,打造“柳州服务特色”。强化政策与资金支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建设工作。依托“最美的哥的姐”评选、“出租汽车驾驶员技能大赛”等活动,以典型带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涵养、诚信意识,全面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巡游车改革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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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柳政发〔2022〕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

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4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巡游车公司化经营和组织化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进一步深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安全出行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老问题相互叠加的现状,探索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改革路径和治理思路,推进巡游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推动个体经营者进行组织化管理。

坚持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和退出,开展市场活动,承担市场主体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服务和监管,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统筹新老业态错位与融合发展,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定位巡游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为商务旅游、适老出行、重大活动、大型会议等各类出行场景提供定制化、高品质运输服务保障。

(二)制定出台“1+N”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城区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1+N”改革方案。“1”是《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工作方案》,“N”是我市城区巡游车企业、驾驶员、车辆等运营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为确保巡游车行业平稳过渡和规范发展,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据改革方案出台配套文件,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市场环境要求等,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三)完善巡游车运力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展定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里程利用率、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等因素,建立巡游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开展巡游车运力规模评估,使运力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四)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

1.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为车辆强制报废期,最长不超过8年,依法许可、依法收回,严禁炒卖、出租和擅自转让,拟继续从事经营的,依法申请。

2.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市交通运输部门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配置巡游车经营权。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者依据协议条款投入车辆,并持经营协议到公安部门办理巡游车车辆登记、合法经营。

3.巡游车经营权管理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中心。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导向的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经营过程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将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推进巡游车公司化经营与组织化管理

1.推动巡游车企业公司化治理进程。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鼓励巡游车企业进行公司化治理改革,理顺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建设守法依规、经营规范、内部和谐的巡游车企业。

2.推动个体经营者组织化管理。鼓励巡游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巡游车企业或服务管理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个体经营者参与巡游车企业公司化治理改革,或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加强企业驾驶员管理。巡游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承包经营人应当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严禁出租或擅自转包。

2.推进四方协商机制。市工会组织要将巡游车驾驶员作为推动建会入会的重点群体,进一步拓宽入会渠道,最大限度吸收巡游车驾驶员加入工会组织。搭建多方交流沟通平台,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构成要素、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依据和标准应当公开。严禁巡游车企业转嫁经营风险给承包经营者。

3.规范个体经营者从业要求。个体经营者及计划从事巡游车运营的家庭成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注册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管理服务、安全运行等主体责任,严禁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注册的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参与运营。

(七)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

改革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运输市场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巡游车运营成本、运输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发布巡游车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巡游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车实际执行运价,对社会提前公示后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逐步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定价因素变化评估结果,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1.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巡游车企业加速车载设备更新换代,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5G、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拓展旅游、广告等增值服务功能,鼓励推出普惠化、低成本、多样性的“上云用数赋智”产品或服务。

2.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支持运用包括自动驾驶在内的出行领域新技术和新工具赋能巡游车发展。持续推动巡游车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基于各类出行场景的便捷化、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产品。鼓励新业态新模式进入巡游车市场,补充运力不足,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公共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区、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大型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周边区域,根据便民和安全原则设置巡游车综合服务区、临时停靠点,满足乘客出行和巡游车驾驶员餐饮、如厕、休息等需要。

2.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听取从业人员意见与建议。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做好政策解惑答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驾驶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12328”服务监督热线,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平台,设立从业人员意见专区,联动各方及时响应,并予以反馈,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库,探索引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

3.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联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巡游车信用管理制度,将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纳入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守信和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相关情况将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巡游车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严格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巡游车监管平台,将巡游车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和运营信息按统一标准、实时接入到平台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巡游车的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信息情况并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发布。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强化全过程监管。

四、分类改革过渡方案

(一)时间安排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本市城区设置改革过渡期,时间从2022年3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

(二)方案内容

根据我市巡游车经营方式的实际情况,将参加改革的巡游车划分为公车公营车辆、个体经营车辆和出资权益存在争议的车辆三类,分类实施改革:

1.公车公营车辆。企业实际出资的巡游车,直接进行过渡。经营权已经到期的,审查法定经营条件,通过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重新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2.个体经营车辆。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均为个人的巡游车,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进入企业,也可继续个体经营。

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车,愿意进入企业的,应在法定经营主体条件审查后,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符合资质的巡游车企业达成一致,依法变更车辆产权、行驶证、车辆经营权。

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车,愿意继续个体经营的,应在通过法定经营主体条件审查后,自主选择与符合资质的巡游车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然后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车辆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车,可选择继续个体经营或公司化经营,然后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剩余期限。

3.出资权益归属存在争议的巡游车。车辆由出资人实际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运营证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分类实施改革:

涉改群体一:签订出资协议或经营合同的巡游车

巡游车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合作经营,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车辆经营权已经到期的,审查法定经营条件,通过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重新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车辆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车,参照经营权到期的方案进行改革,经营期限为该车辆剩余期限,到期后拟继续从事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改群体二:法院判决已生效的巡游车

尊重司法判决,法院判决已生效,原经营合同或合作协议失效,车辆产权已归属个人的巡游车,在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与《道路运输证》后,依法进入巡游车市场。

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车,应在通过法定经营主体条件审查后,可选择参与巡游车公司化经营和组织化管理改革,也可选择个体经营,然后签订三方特许经营协议。

车辆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车,参照经营权到期的方案执行,经营期限为该车辆剩余期限。

(三)鼓励措施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并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经营者,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优先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和续营手续,并在总量控制内给予经营权指标奖励。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柳州市巡游车深化改革工作由柳州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行业稳定

1.落实稳控责任,形成维稳合力。各城区和相关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源头稳控”要求,严密落实稳控工作各项措施。市委政法委、司法、公安、交通运输、信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改革维稳工作。

2.强化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氛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影响市场营商环境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法治作用,使经营者依法进入市场,依法开展市场行为,依法承担市场主体责任,依法退出市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政府责任,依法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依法加强服务和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方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组织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的处置力度,营造良好政策实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隐患摸排,净化行业环境。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净化行业发展环境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摸排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矛盾根源,进一步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掌握相关违法活动的线索和证据,积极纠正相关违规行为,依法打击涉黑势力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极少数人利用改革牟取个人私利的行径。加强对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杜绝利益输送和形成监管的灰色地带。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密切监控网络舆情信息,加强预测预判预警,防止跨区域联动、跨群体聚合事件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环境

1.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正面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摆出政策依据,对错误舆论及时澄清事实真;加强对方案的宣传解释,实时公布改革进程,形成积极正面的舆论方向。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事件处置、社会面控制、舆情应对“三同步”工作要求,消除不良因素影响。

2.选树先进典型,提升发展质量。开展“助企纾困,关爱司机”活动,打造“柳州服务特色”。强化政策与资金支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建设工作。依托“最美的哥的姐”评选、“出租汽车驾驶员技能大赛”等活动,以典型带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涵养、诚信意识,全面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巡游车改革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