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房字〔202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 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4-01-11 11:0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着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自2023年9月25日起,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统一进行调整;其他情形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新发放贷款置换原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优化购房入学模式。即日起至2024年9月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商业用房,并完成买卖合同备案和契税缴纳后,购房家庭在2024年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可以排队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柳州市税务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继续落实土地款分期缴纳优惠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成交的商住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分期缴纳,并免除分期付款利息和出让交易服务费。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按约定不低于50%的,可容缺办理相关前期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柳州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提升规划管控弹性,支持商业库存去化。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服用地和商业体等存量项目,在整体用地结构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支持土地使用权人依程序申请改变规划商业用途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降低车位成本和售价,优化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要求。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2021年9月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并承诺在取得总平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可申请按最新的住宅小区停车配比要求调整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鼓励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鼓励在新出让地块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对已建未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按揭贷款的受理审批阶段开辟绿色通道。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柳州市现售商品房的,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现房销售项目购房者通过先缴后补方式享受契税财政补贴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柳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九、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带押过户”业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为辖内贷款(同行内贷款)、跨行贷款的存量房交易过户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

十、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在本市范围内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责任单位:柳州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售房企业已纳入柳州市商品房资金监管体系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通过资金监控账户转入售房企业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加大保交楼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监管银行考核和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支持项目建成后优先偿还配套融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鼓励开发贷账户并入预售资金监控系统。鼓励商业银行开发贷合同行为与预售资金行政监管行为联动,对商业银行开发贷账户并入预售资金监控系统的,在确保项目建设交付资金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可优先偿还开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四、稳妥推进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支持项目分片分期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实施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按程序对项目实施范围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建设指标进行优化调整。鼓励通过以购代建、发放房票等多种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安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3日生效。原调控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联系方式:房管科,0772—2823818。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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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柳建房字〔202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着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

二、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自2023年9月25日起,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统一进行调整;其他情形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新发放贷款置换原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优化购房入学模式。即日起至2024年9月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商业用房,并完成买卖合同备案和契税缴纳后,购房家庭在2024年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可以排队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柳州市税务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继续落实土地款分期缴纳优惠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成交的商住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分期缴纳,并免除分期付款利息和出让交易服务费。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按约定不低于50%的,可容缺办理相关前期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柳州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提升规划管控弹性,支持商业库存去化。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服用地和商业体等存量项目,在整体用地结构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支持土地使用权人依程序申请改变规划商业用途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降低车位成本和售价,优化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要求。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2021年9月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并承诺在取得总平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可申请按最新的住宅小区停车配比要求调整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鼓励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鼓励在新出让地块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对已建未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按揭贷款的受理审批阶段开辟绿色通道。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柳州市现售商品房的,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现房销售项目购房者通过先缴后补方式享受契税财政补贴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柳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九、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带押过户”业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为辖内贷款(同行内贷款)、跨行贷款的存量房交易过户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

十、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在本市范围内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责任单位:柳州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售房企业已纳入柳州市商品房资金监管体系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通过资金监控账户转入售房企业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加大保交楼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监管银行考核和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支持项目建成后优先偿还配套融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鼓励开发贷账户并入预售资金监控系统。鼓励商业银行开发贷合同行为与预售资金行政监管行为联动,对商业银行开发贷账户并入预售资金监控系统的,在确保项目建设交付资金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可优先偿还开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四、稳妥推进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支持项目分片分期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实施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按程序对项目实施范围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建设指标进行优化调整。鼓励通过以购代建、发放房票等多种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安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3日生效。原调控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联系方式:房管科,0772—2823818。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