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2018年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住建局  |   发布日期: 2018-10-29 11:45   

  一、政策背景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目标的重要内容。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2.76万户,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虽然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市深度贫困县的部分地区贫困面仍较大,脱贫攻坚任务非常艰巨。据统计,我市目前仍有农村危房约1万户(含除4类重点对象外的一般农户)。为此,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我市2018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二、编制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5号)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由: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和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内容组成。其中核心内容为以下几方面: 

  (一)实施范围。柳州市市辖五县、柳北区、柳江区。 

  (二)目标任务。2018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为432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为4190户,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其他3类重点对象为130户),具体分布如下:柳北区2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2户,下同)、柳江区719户(719户)、柳城县517户(507户)、鹿寨县628户(611户)、融安县381户(313户)、融水县835户(815户)、三江县1238户(1223户)。 

  (三)配套资金。按照农村建房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1000元计算,每户建房60平方米平均约需6万元。2018年我市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为4320户,共需资金约2.6亿元。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造配套资金如下: 

  1. 中央财政补助6048万元。参照2017年国家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1.4万元,实施4320户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中央财政补助6048万元。 

  2. 自治区财政补助5374.82万元。参照2017年自治区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1.25万元、其他3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0.1万元,实施419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130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自治区财政补助5250.5万元。同时,自治区财政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124.3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补助5374.82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按照1500元/户进行补助,需配套资金共计648万元,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配套,原则上户均补助不低于2000元。 

  (四)补助对象。优先将2018年脱贫摘帽县、村和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范围,鼓励将2019年及以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任务提前到2018年实施,力争在2018年完成全市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对因提前实施或超额完成4类重点对象任务所产生的补助资金缺口,自治区将于次年补足。 

  (五)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的,改造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及以下的农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的农户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各县区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细化面积标准。 

  (六)补助标准。2018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暂时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3万元/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1.85万元/户执行。其中,对按时拆除旧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发放激励资金5000元(其他3类重点对象不执行该激励机制),激励资金由奖金和保证金组成,保证金为3000元,奖金为2000元,激励资金已计入3万元/户补助资金内。对获得奖金的农户同时发放危房改造补助中的拆旧保证金3000元;对无旧房或居住在保护建筑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村危房改造按2.8万元补助(不预留拆旧保证金,也不发放奖金)。 

  (七)时间安排。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市任务实际,将完成时限由原来的2019年5月底提前至2018年12月底,要求实现全面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并安装好门窗即视为竣工)。其中,列入2018年度脱贫摘帽任务计划的县、村和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基本竣工。 

  四、意见征集 

  2018年7月19日,征求了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9个成员单位的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有2个单位提出了2个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其余7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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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关于《柳州市2018年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目标的重要内容。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2.76万户,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虽然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市深度贫困县的部分地区贫困面仍较大,脱贫攻坚任务非常艰巨。据统计,我市目前仍有农村危房约1万户(含除4类重点对象外的一般农户)。为此,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我市2018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二、编制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5号)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由: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和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内容组成。其中核心内容为以下几方面: 

  (一)实施范围。柳州市市辖五县、柳北区、柳江区。 

  (二)目标任务。2018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为432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为4190户,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其他3类重点对象为130户),具体分布如下:柳北区2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2户,下同)、柳江区719户(719户)、柳城县517户(507户)、鹿寨县628户(611户)、融安县381户(313户)、融水县835户(815户)、三江县1238户(1223户)。 

  (三)配套资金。按照农村建房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1000元计算,每户建房60平方米平均约需6万元。2018年我市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为4320户,共需资金约2.6亿元。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造配套资金如下: 

  1. 中央财政补助6048万元。参照2017年国家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1.4万元,实施4320户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中央财政补助6048万元。 

  2. 自治区财政补助5374.82万元。参照2017年自治区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1.25万元、其他3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0.1万元,实施419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130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自治区财政补助5250.5万元。同时,自治区财政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124.3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补助5374.82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按照1500元/户进行补助,需配套资金共计648万元,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配套,原则上户均补助不低于2000元。 

  (四)补助对象。优先将2018年脱贫摘帽县、村和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范围,鼓励将2019年及以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任务提前到2018年实施,力争在2018年完成全市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对因提前实施或超额完成4类重点对象任务所产生的补助资金缺口,自治区将于次年补足。 

  (五)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的,改造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及以下的农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的农户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各县区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细化面积标准。 

  (六)补助标准。2018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暂时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3万元/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1.85万元/户执行。其中,对按时拆除旧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发放激励资金5000元(其他3类重点对象不执行该激励机制),激励资金由奖金和保证金组成,保证金为3000元,奖金为2000元,激励资金已计入3万元/户补助资金内。对获得奖金的农户同时发放危房改造补助中的拆旧保证金3000元;对无旧房或居住在保护建筑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村危房改造按2.8万元补助(不预留拆旧保证金,也不发放奖金)。 

  (七)时间安排。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市任务实际,将完成时限由原来的2019年5月底提前至2018年12月底,要求实现全面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并安装好门窗即视为竣工)。其中,列入2018年度脱贫摘帽任务计划的县、村和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基本竣工。 

  四、意见征集 

  2018年7月19日,征求了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9个成员单位的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有2个单位提出了2个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其余7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