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篇 税收政策 1
一、制造业 1
二、农业 2
第二篇 产业政策 5
一、制造业通用政策 5
二、人工智能产业政策 6
三、科技创新通用政策 8
四、生产性服务业通用政策 11
五、金融支持通用政策 12
六、人才保障通用政策 14
七、数字化建设通用政策 18
八、招商引资中介激励政策 19
注:税收政策以市税务局、产业等政策以市行业部门解释为准。
第一篇 税收政策
一、制造业
1.先进制造业抵减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注:先进制造业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各级工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详见角标 [1],下同。
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最长延至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共8大领域) [2]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包含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均适用此条。) [3]
4.制造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
5.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5]
6.软件产品增值税减征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6]
7.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7]
二、农业
8.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免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
9.饮料香料作物种植减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
1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免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
11.蔬菜等农产品批零销售免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9]
1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税收政策依据附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4年第2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第二篇 产业政策
一、制造业通用政策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1.4亿元资金。对优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设备采购额的15%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对年度或季度完成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完成情况每年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激励。[1]
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对应用成效显著、标杆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5%(其中软件部分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激励。建设辐射带动作用明显、降本增效成果显著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1]
3.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按节能量、减排量等因素测算给予企业激励,持续推动钢铁等重点能耗行业绿色低碳转型。[1]
4.支持企业上台阶。推动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不断上台阶,对工业企业年度生产规模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1亿元、2000万元等台阶的,按台阶分类给予资金激励。[1]
5.自治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沪、深、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累计6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
6.自治区支持工业振兴。对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创新成果大规模工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获得国家初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
二、人工智能产业政策
1.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助。以科技项目的形式给予支持,对通过立项评估评审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6]
2.专利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6]
3.广西首个研制创新产品奖励。按照不超过单台(套)产品首次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台(套)产品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6]
4.自治区及以上认定的国内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补助。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按不超过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25%,给予生产企业最高200万元成果转化补助。同一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对通过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6]
5.支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将择优进行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每个项目单位每年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6]
6.应用场景优秀案例奖励。提供应用场景解决方案、有推广带动成效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6]
7.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投入使用后连续5年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服务营业收入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6]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6]
9.公共服务平台营业补助。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6]
10.企业成长荣誉奖励。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6]
1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专项。以科技项目的形式给予支持,对通过立项评估评审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具体标准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6]
12.支持企业制定标准。主导(主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主导(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主导(主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6]
1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西篇内容为第41条:41.智能冰箱、空调、洗衣机整机及核心零配件制造,护理专用、母婴专用、厨卫专用智能化家用电器制造。[5]
三、科技创新通用政策
1.支持“人才飞地”建设。经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经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和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的入驻企业从事与柳州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研发活动,可同等享受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费用后补助等科技政策支持。[11]
2.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对符合第五条(申报创新类项目资金支持的高端人才(团队))、第六条(申报创业类项目资金支持的高端人才(团队))规定对来柳创业的人才(团队),采取“股权投资+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A类人才(团队),最高可分别获得1亿元股权投资和1亿元项目支持资金、合计最高2亿元;B类人才(团队),最高可分别获得2500万元股权投资和25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合计最高5000万元;C类人才(团队),最高可分别获得1000万元股权投资和1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合计最高2000万元;且对单个申报高端人才(团队)项目的支持资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评审专家审定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20%。[12]
3.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购买科技成果(A类)实现转移、转化自有科技成果(B类)、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柳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C类)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1)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近三年累计形成新增销售收入在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近三年累计形成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近三年累计形成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总奖补额超过当年对应财政预算奖补额度的,则按相应比例调减标准。
申请上述补助要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对A类、B类及C类三种科技成果转化类型择优进行补助。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置补助经费,条件满足其中一类即可申请,同一项成果不可重复申报。A类:对柳州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转移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30万元,且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近三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B类:对柳州企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实现近三年累计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C类: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柳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A类分期支付合同须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年内补助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3项。[13]
4.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设立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对技术攻关立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支持制造业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平台按照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立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1]
5.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第三方机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产业链创新联合体和后市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平台按照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投入使用后连续5年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服务营业收入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第三方机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试验(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验证平台、联合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立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1]
6.支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对制造业企业自主设计、合作设计、购买设计的项目,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5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1]
7.支持企业高精尖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卓越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等,以及获评定为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的企业,对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按不同称号类型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激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按不同称号类型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激励。设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专项,对高新技术企业获认定1年内申请并通过立项评审的科技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1]
8.自治区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14]
四、生产性服务业通用政策
1.支持提升服务制造企业出海能力。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支持柳州市对外开放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打造柳州对外开放“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对引进通关便利化、国际物流、跨境金融、商事法律、政策咨询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前3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1]
2.培育骨干企业奖励。积极培育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企业上规入统后在库一年给予运营机构(指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开展入园人力资源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发展。[15]
3.物流设备补贴。对柳州铁路港内基于供应链体系下的中心仓、区域分拨仓、前置仓、配送仓、冷库等仓储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园区内铁路货运线等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装卸搬运、智能化分拣、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16]
4.物流平台企业补贴。对按照统一部署在柳州铁路港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给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补贴。[16]
5.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进驻柳州铁路港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或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的大型运营商、总部企业租赁自用仓库场地、办公用房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的铁路班列发运货物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励;建设期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累计计算(累计年度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柳州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总部、设立子公司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总部、区域总部(操作中心)落户柳州铁路港两年以上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柳州市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优惠政策及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16]
6.新设立企业税收优惠。自柳州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柳州铁路港内新设立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以外行业的企业,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营收入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之外的新设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其首次享受优惠的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16]
五、金融支持通用政策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励。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当年未奖励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兑现奖励。[17]
2.外商投资增资奖励。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额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且没有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政策的企业仅对增资部分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17]
3.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注入应急周转资金池。提升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支持额度至单笔最高30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转贷支持力度,为重点工业技改项目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提供财政应急专项资金支持。[1]
4.争取自治区设立“桂惠贷—柳州工业贷”区域特色产品。经金融、工信等部门认定后,以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培育、智改数转、开拓市场等,每年“柳州工业贷”市级贴息资金安排不低于1亿元,力争获得自治区配套贴息资金1亿元以上。[1]
5.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风险补偿金。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0.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以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1]
六、人才保障通用政策
1.支持青年人才引育。对首次来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青年人才(45周岁及以下),按照博士、经认定为我市F类人才的硕士以及G类人才的本科生(均需取得学历学位)分别给予每年2.4万元、1.8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2年(引进企业工作的理工科博士、硕士、本科生补贴期限3年)。对新进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承担企业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经申报审批后,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对在基地实习实训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大学生,按照博士1500元、硕士1000元、本科5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个月。[18]
2.支持柔性引才。对企事业单位聘请的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或项目负责人(每年在柳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来柳服务不少于3次),按照两院院士2万元、其他专家1万元,给予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才补贴,补贴不超过10万元。[18]
3.支持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建立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机制,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综合体建设,对新规划建设的科创产业综合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人才集聚的园区和平台建设“人才驿站”,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工作站,打造互动交流平台,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对经我市认定的“人才驿站”和人才工作站,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支持。[18]
4.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安居保障。新引进的人才依法缴纳社保并在柳新购置首套家庭住房的,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购房补贴:A类人才最高300万元;B类人才最高150万元;C类人才最高100万元;D类人才30万元;E类人才25万元;F类人才7万元;G类人才5万元。大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继续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为来柳且尚未在柳州市购买住房和未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最长3年的住房保障。[18]
5.新引进人才公积金优惠政策。新引进人才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G类及以上人才作为主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提高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G类人才上浮25%,F类人才上浮50%,E类及以上人才上浮100%;不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核定办法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一次。[18]
6.提供交通出行优惠待遇。为柳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G类及以上人才,提供为期最长1年的柳产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补贴,或首次购买柳产汽车给予购车价10%的购车补贴,最高1.5万元,同时可享受为期1年的市内公共交通免费乘坐服务。我市高端人才可凭相关证件在机场、火车站出行时享受绿色通道等专属服务。[18]
7.支持制造业人才集聚。全力集聚制造业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待遇人员、柳州市青年拔尖人才项目评选中,各单列5个申报名额,用于企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预申报。建立制造业人才认定“绿色通道”,对达到E类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可予以预认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优诊等服务保障。设立高水平工程师培育项目,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培育经费,加快培养数字技术工程师、卓越工程师等制造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人才。[1]
8.紧缺专业人才支持奖励。支持重点产业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理工科硕士、本科生或具有工程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享受柳州市人才政策待遇。[19]
9.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奖励。将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纳入“龙城之光”培养项目,每年选送10名左右民企人才到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访学研修。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时可直报直推,获评的最高给予30万元(现行文件为30万元,2025年二季度拟出台文件计划调整为20万元,目前在草拟文件)建设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先模(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补助。鼓励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及其派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每年选树一批掌握高超技术、体现柳州工业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柳州工匠’,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获评‘广西工匠’和‘大国工匠’人才按照1:1配套资金奖励,并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优诊服务。[19]
10.基地实训奖励。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内高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每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认定10家左右民营企业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给予所在企业最高5万元奖励。开展“青聚龙城”招才引智专项行动,吸引高校优秀学子、青年人才等到民营企业实习实践,每年收集推荐不少于300个民企岗位。对到民营企业求职、就业的在柳无固定住所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与民营企业有相关项目合作的人才,提供最长10天的青年人才驿站免费住宿服务及长期优惠租房服务。[19]
11.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补贴。完善专家人才服务民营企业对接机制,定期收集和发布民营企业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依托“院士专家柳州行”、“双百人才工程”等活动,组织专家人才服务民营企业,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柔性引才补贴。鼓励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到民营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特聘专家”,或以“周末工程师”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攻关和产品研发,将工作成效突出的专家人才纳入柳州市“双百专家”人才库,认定为柳州市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19]
12.自治区支持脱贫劳动力社保补贴及带动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部分;符合相应规定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 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
13.自治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20]
14.自治区支持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20]
七、数字化建设通用政策
1.自治区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补助资金。自治区数据局每年从数字广西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对广西与东盟开展数字化合作的项目、园区、平台和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补助,激励市场主体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具体为:一是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体,入驻机构并实际性开展业务有3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8个,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有5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有10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三是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四是对面向东盟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1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21]
2.自治区支持相关项目专项补贴。自治区数据局对符合《中国—东盟(华为)人工智能创新中心2022年专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或《中国—东盟信息港鲲鹏生态创新中心2022年专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或《中国—东盟区块链创新中心2022年专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予以现金补贴和云资源补贴。申请现金补贴的,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资源补贴的,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年度现金和资源补贴总额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2]
八、招商引资中介激励政策
1.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 2‰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2‰奖励资金的 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 2‰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3]
2.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 5‰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5‰奖励资金的 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5‰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已兑现奖金的剩余部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23]
3.成功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3]
4.成功引进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成功引进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包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奖励3万元;主营业务在1亿元至5亿元的(包含1亿元,不包含5亿元),奖励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的(包含5亿元,不包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包含10亿元,不包含30亿元的),奖励8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至50亿元的(包含30亿元,不包含50亿元的),奖励16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3]
5.引进优质企业奖励。鼓励各县(区)出台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入园(指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策。对新引进的入园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包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团队(人)不超过2万元。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按《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柳政规〔202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招商团队(人)奖励。[24]
产业政策依据附注:
[1]《柳州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待印发。
[2]《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109号),有效期:2022年2月15日起执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若干措施》(桂工信企业〔2022〕111号),有效期:2022年2月15日起执行。
[3]《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4〕10号),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4年第28号),有效期: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6]《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智能终端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工信通〔2025〕11号),有效期:2025年2月18日起执行;《柳州市支持智能终端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第一批)》(柳政规〔2024〕8号),有效期:2024年10月23日至2029年10月23日。
[11]《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柳科规〔2023〕5号),有效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2]《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修订)》(柳科规〔2023〕3号),有效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3]《柳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柳科规〔2023〕1号),有效期: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4]《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1〕81号),有效期:2021年8月4日起执行。
[15]《关于推进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柳政规〔2024〕1号),有效期:2024年4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16]《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有效期:2022年至2025年。
[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0〕27号),有效期:2020年8月18日起执行。
[18]《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起执行。
[19]《柳州市加强人才支持保障力度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柳政规〔2024〕6号),有效期:2024年9月27日起执行。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4〕9号),有效期: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21]《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数发〔2022〕9号),有效期:2022年至2026年。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国—东盟(华为)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中国—东盟信息港鲲鹏生态创新中心、中国—东盟区块链创新中心2022年专项补贴的通知》(桂数发〔2022〕6号),有效期:2022年起执行。
[23]《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柳政规〔2022〕8号),有效期:2022年3月2日起执行。
[24]《关于推进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柳政规〔2024〕1号),有效期:2024年4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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