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注意啦!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规范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从2026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待遇按新规程落实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类人员: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
规范医疗救助待遇时限
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认定时间及退出时间以自治区民政厅推送至自治区共享平台数据为准。
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及转诊管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医保登记,门诊和住院相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未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持相关材料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手工医疗救助报销。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再按规定拨付医疗救助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申请医疗救助。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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