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鱼峰区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2025-04-16 11:44   

一、问题: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直接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无需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残保金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二、问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面向群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三、问题: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该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该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四、问题:残保金征收标准有政策依据吗?有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一(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五、问题: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3级)按安排2名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分档减缴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税务部门确定,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六、问题:安排什么样的人可以申报抵扣残保金?有聘用时间限制吗?

答: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按比例就业情况认定就业年龄按照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执行),并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已经失效,不再认可,现行有效的残疾人证为二代证或卡片式的三代证;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9-10级)的人员不予以抵扣残保金。

七、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进行劳务派遣机构备案?

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规范开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精神执行。

202481日起,我区范围内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需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超链接按住“Ctrl”+“鼠标左键”可打开)进行注册登录,在“公示登记备案”中选择“劳务派遣备案”,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八、问题: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定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4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11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九、问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只要满足“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中的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在职职工,因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八条。

十、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11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精神执行。

十一、问题:职工自己缴纳的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新农保是否能在审核中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时,只认可申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保五险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问题:为什么不能勾选申报年度全年月份?

答:检查劳动合同信息一栏合同期限填写是否正确,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时间段应在提交劳动合同有限期内,填写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必须包含所申报年度全部月份,上传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与填写日期一致。另外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申报单位须一致(劳务派遣除外);残疾人姓名、身份证、残疾证与申报残疾人须一致。

十三、问题:为什么工资、社保、医保一栏是打X的?

答:工资比对不通过的,首先核实在税务局申报个税是否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已达到有可能是系统不稳定导致验证失败,可以返回上一步多试几次再次调取数据,或清理浏览器缓存、退出重新登录;社保、医保验证不通过的,请核实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社保、医保是否已经足额缴费,如已足额缴费,可以返回上一步多试几次再次调取数据,或清理浏览器缓存、退出重新登录;如果经多次调取依然验证不通过的,请保存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的凭证作为佐证材料。

十四、问题:为什么系统提示:该人员未在系统中查询到残疾证信息,不允许申报安置登记?

答:调取不到残疾人证信息有多种情况:1系统不稳定,退出后重新登录,不要导入上一年度的数据,手动添加残疾人信息;2、清理浏览器缓存 ,重新调取数据;3、与残疾人核实残疾人证是否已经过期、被注销、冻结等异常情况。

十五、问题:残疾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医保、社保未缴纳够年限,继续聘用残疾人是否可以抵扣残保金,残联审核是否按照国家延迟退休政策?

答:2025年申报2024年度,认定未涉及延迟退休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延迟退休提供政策依据,非本单位证明。

十六、问题:安排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要哪些材料?

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即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时间为每年31日至1031(具体内容请关注残联公告)。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期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残联将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税务部门据此结果对残保金进行征收管理。

【申报途径】

(一)网上申报: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超链接按住“Ctrl”+“鼠标左键”可打开)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

第二步:切换到柳州市鱼峰区,找到鱼峰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后面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

第三步:点击“我要申报”进入系统后,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中维护用人单位信息,如是劳务派遣关系则需添加劳务派遣单位信息。

第四步,保存后,到“残疾人安置管理”中选择添加残疾人,在残疾人信息填报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点击下一步;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有联网认证不通过的事项,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凭证,提交相关材料,交由残联进行人工审核。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邮费自理)需提供: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审核过程中若出现比对信息异常,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银行发放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网上申报操作视频课件详见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首页公开课(https://www.cdpee.org.cn/training/public),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联网认证。(超链接按住“Ctrl”+“鼠标左键”可打开)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按照属地审核原则,所选的税务主管部门、残联主管部门应保持一致。税务主管部门属于鱼峰区的(包含柳东、阳和)各用人单位可以加入“鱼峰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申报审核群”QQ群号:619038224

鱼峰区残联咨询方式:

地址:静园路2号金科天宸南侧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3号社会事务(残联)

电话:0772-8805780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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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题: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直接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无需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残保金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二、问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面向群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三、问题: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该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该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四、问题:残保金征收标准有政策依据吗?有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一(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五、问题: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3级)按安排2名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分档减缴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税务部门确定,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六、问题:安排什么样的人可以申报抵扣残保金?有聘用时间限制吗?

答: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按比例就业情况认定就业年龄按照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执行),并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已经失效,不再认可,现行有效的残疾人证为二代证或卡片式的三代证;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9-10级)的人员不予以抵扣残保金。

七、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进行劳务派遣机构备案?

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规范开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精神执行。

202481日起,我区范围内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需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超链接按住“Ctrl”+“鼠标左键”可打开)进行注册登录,在“公示登记备案”中选择“劳务派遣备案”,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八、问题: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定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4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7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11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九、问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只要满足“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中的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在职职工,因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八条。

十、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11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精神执行。

十一、问题:职工自己缴纳的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新农保是否能在审核中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时,只认可申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保五险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问题:为什么不能勾选申报年度全年月份?

答:检查劳动合同信息一栏合同期限填写是否正确,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时间段应在提交劳动合同有限期内,填写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必须包含所申报年度全部月份,上传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与填写日期一致。另外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申报单位须一致(劳务派遣除外);残疾人姓名、身份证、残疾证与申报残疾人须一致。

十三、问题:为什么工资、社保、医保一栏是打X的?

答:工资比对不通过的,首先核实在税务局申报个税是否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已达到有可能是系统不稳定导致验证失败,可以返回上一步多试几次再次调取数据,或清理浏览器缓存、退出重新登录;社保、医保验证不通过的,请核实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社保、医保是否已经足额缴费,如已足额缴费,可以返回上一步多试几次再次调取数据,或清理浏览器缓存、退出重新登录;如果经多次调取依然验证不通过的,请保存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的凭证作为佐证材料。

十四、问题:为什么系统提示:该人员未在系统中查询到残疾证信息,不允许申报安置登记?

答:调取不到残疾人证信息有多种情况:1系统不稳定,退出后重新登录,不要导入上一年度的数据,手动添加残疾人信息;2、清理浏览器缓存 ,重新调取数据;3、与残疾人核实残疾人证是否已经过期、被注销、冻结等异常情况。

十五、问题:残疾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医保、社保未缴纳够年限,继续聘用残疾人是否可以抵扣残保金,残联审核是否按照国家延迟退休政策?

答:2025年申报2024年度,认定未涉及延迟退休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延迟退休提供政策依据,非本单位证明。

十六、问题:安排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要哪些材料?

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即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时间为每年31日至1031(具体内容请关注残联公告)。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期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残联将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税务部门据此结果对残保金进行征收管理。

【申报途径】

(一)网上申报: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超链接按住“Ctrl”+“鼠标左键”可打开)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

第二步:切换到柳州市鱼峰区,找到鱼峰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后面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

第三步:点击“我要申报”进入系统后,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中维护用人单位信息,如是劳务派遣关系则需添加劳务派遣单位信息。

第四步,保存后,到“残疾人安置管理”中选择添加残疾人,在残疾人信息填报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点击下一步;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有联网认证不通过的事项,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凭证,提交相关材料,交由残联进行人工审核。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邮费自理)需提供: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审核过程中若出现比对信息异常,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银行发放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网上申报操作视频课件详见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首页公开课(https://www.cdpee.org.cn/training/public),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联网认证。(超链接按住“Ctrl”+“鼠标左键”可打开)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按照属地审核原则,所选的税务主管部门、残联主管部门应保持一致。税务主管部门属于鱼峰区的(包含柳东、阳和)各用人单位可以加入“鱼峰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申报审核群”QQ群号:619038224

鱼峰区残联咨询方式:

地址:静园路2号金科天宸南侧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3号社会事务(残联)

电话:0772-8805780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