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土地政策改革,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动性,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进程,助力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及农民创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鱼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鱼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指导我区入市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文件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主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内容、程序、管理及法定义务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明确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名词定义。
第二章:入市范围。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范围为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试点期间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范围,并要求将入市地块纳入年度供应计划。
第三章:入市主体和条件。明确入市实施主体为代表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入市准入条件,明确基准地价执行标准。
第四章:入市方式。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明确不同土地用途出让、出租最高年限。
第五章:入市程序。规定入市程序按照为入市申请、确定入市价格、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核对、公开交易、签订合同、土地交付、缴费登记等环节执行。
第六章:转让、转租、抵押。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范围内,可通过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流转,规定使用权转让、转租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七章:收益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缴纳调节金,调节金计提方式、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
第八章:开发利用。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办理规划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使用年限届满后续期等内容。
第九章:法律责任。明确入市工作中各环节相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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