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尹海乾(身份证号:450222********3713):
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5年07月2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鱼卫医罚﹝2025﹞04号)。
因你下落不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机关《催告书》(鱼卫医催〔2025〕01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99450元、加处罚款88000元缴至建设银行柳州西江路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催告书》(鱼卫医催〔2025〕01号)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鱼卫医催﹝2025﹞01号)
柳州市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4日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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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 文号:鱼卫医催﹝2025﹞01号
尹海乾(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50222********3713;民族:汉族;住址:广西柳城县柳城华侨农场茶厂150号;联系电话:132****2599): 你尚未履行我局关于2025年07月2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鱼卫医罚﹝2025﹞04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99450元、加处罚款88000元缴至建设银行柳州西江路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室柳州市鱼峰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柳州市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 202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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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